北京刑事律师:扒窃罪是单独一个罪名吗?

2021-10-27 来源:网络 浏览:519次

一、扒窃罪是单独一个罪名吗?

扒窃罪不是单独一个罪名,《刑法》中没有规定扒窃罪的刑种,扒窃只是盗窃罪的一种特殊形态(加重情节)。

所谓扒窃行为,一般具备两个特征:

一是窃取行为发生在公共场所,通常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广场等公用建筑及公用场所设施;

二是秘密窃取的对象通常为被害人贴身放置的财物,如餐厅顾客放在座位上的包袋内财物,或是挂在座位椅背上的衣服口袋内的财物。如果行为人趁顾客短暂离开座位时行窃,或是窃取乘客放在公共交通工具行李架上等非贴身位置的财物,一般可认定为普通盗窃行为。

二、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的行为。具体来说:

(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如果具有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财产损失、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财物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恶劣情节的,也可以定罪处罚。所谓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参照有关规定,应为达到规定数额80%以上。虽然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如果具有未成年人作案、全部退赃退赔、主动投案、被胁迫作案等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可以不作犯罪处理。

盗窃未遂,情节严重的,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2)多次盗窃。

所谓多次盗窃,应为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这一规定主要指三次以上盗窃累计数额仍达不到较大者。若在追溯期限内,多次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以“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的情形来定罪处罚。

(3)入户盗窃。

《刑法修正案(八)》对入户盗窃,不论次数,不论盗窃价值的多少,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入户盗窃不但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住宅权,而且极易引发抢劫、杀人、强奸等恶性刑事案件,严重危及公民的人身和生命安全。基于入户盗窃的这一危害性,为了加强对人身、财产权的保护,刑法作此修改。

(4)携带凶器盗窃。

对于携带凶器的目的的非法性,必须是为了在盗窃中为抗拒抓捕等目的,否则,若只是为了实施盗窃方便,为顺利实施盗窃创造条件而携带剪刀、钳子等工具,只是一般的作案工具,不应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若查明携带的器具确实不是为实施盗窃而携带,则更不应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若在盗窃中,将携带的凶器向被害人加以显示或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凶器、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的,则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5)扒窃。

司法实践中一般理解为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秘密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行为为扒窃。行为犯,只要实施了扒窃行为,就构成犯罪,不论窃得财物多少。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综合上面所说的,扒窃罪是属于盗窃罪的一种,一般只要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之下盗窃他人的财物,那么都是会承担刑事的处罚,对于处罚的标准一般就会按盗窃的金额来进行判定,所以,不同的案件情形所存在的处理方式就会不一样。

北京刑事律师王学强法学理论功底扎实 ,工作认真细致 ;与法学界联系广泛 、密切,紧密结合法律理论和实务;对重大疑难的案件诉讼经验丰富 诉讼技巧运用娴熟。 执业以来办理了众多典型疑难案件和复杂法律事务 ,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 、《焦点访谈》,北京电视台《法制进行时》、《北京时间》以及《法制日报》、《民主与法制》 、《凤凰网》、《中国网》等都曾进行过多次报道和介绍 。关于扒窃罪是单独一个罪名吗?的更多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强律网北京刑事律师。

相关内容:扒窃没有直接证据法院会判刑吗?

众所周知,不论金额的大小,在我国扒窃是按照刑事案件处理,可见我国法律对于扒窃是严肃对待的。法院在案件审理中,扒窃没有直接证据法院会判刑吗?恐怕大家并不清楚,对于这一点,法律是有规定的,优律师问您解答。

一、扒窃没有直接证据法院会判刑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零五条 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一)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二)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

(三)全案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

(四)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

(五)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

二、无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如何审核认定相关证据

第一,善用逻辑推理与经验法则对证据进行审核认定。

运用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对证据进行审核认定,是《诉讼证据规定》司法解释第六十四条确立的法官依法独立审核认定证据的重要方法。但在实践中,如何正确地运用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来审核认定证据,一直是法官职业技能养成中的难点,从而绝大多数裁判文书中,都难得看到敢用并善用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来审核认定证据的范例。

第二,围绕证据认定的核心和实质确定证据的可采性。

证据的审核认定,其核心就是确定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证据资格)和证据是否具有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实务中对此概括为对证据“三性”即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相关性的审核判断。证据审核认定的实质,就是确认证据本身是否合法有效,其与待证事实是否具有关联。

第三,心证公开,彰显司法公信。

现代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不同于传统自由心证制度的重要特征,就是其公开性与民主性。公开包括心证过程的公开和心证结果的公开。由于法官在对证据审核认定时是遵循良知与理性独立作出判断,因此,就需要其公开对证据进行审核认定时的内心确信形成过程以及内心确信的结果,使这种心证过程不再沦为神秘主义的职业游戏,不受任何监督。公开的目的就是要接受监督,使心证的自由始终以严格遵循法律规定为条件,是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由。同时,这种接受监督的自由也是司法公正得以彰显并取得司法公信力的必要前提。近年来的司法改革,已经触及到了公开是公信的命脉这一命题。最高人民法院在此前的三个五年改革纲要中对司法公开包括庭审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和法官的心证公开这样几个环节也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读完这篇文章后,扒窃没有直接证据法院会判刑吗,这个问题就有了答案,按照法律规定间接证据满足一定条件的就可以判刑了。但在实践中,间接证据的认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工作,所以建议您最好向专业的律师进行咨询。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优律师许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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