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甲驾驶技术很差。为了在违反交通规则的情况下不被 查出,他用胶布粘住了自己汽车牌照的部分号码。甲的行为是否 属于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
学生:这样的行为可能仅是违反了交通规则,在没有交通肇 事的情况下,似乎还不能把这种行为认定为犯罪。
张明楷:不能这样判断案件。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和构成犯 罪的行为并不是对立的,既然是讨论刑法问题,就要围绕刑法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展开讨论。首先要想到这种行为可能触犯什么 犯罪。
学生:如果车牌是国家机关证件,甲的行为可能触犯伪造、 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吗?
张明楷:车牌是国家机关证件吗?
学生:车牌原本是国家机关证件,因为车牌是国家机关颁发 的用于证明具体事项的牌证,当然也可以认定为国家机关证件。 张明楷:但是,由于《刑法》第281条与第3乃条已经把车牌从国家机关证件中独立出来了,所以,将车牌认定为国家机关证件,还存在明显的障碍。我们现在不讨论车牌是不是国家机关证件。假定车牌是国家 机关证件,甲的行为是否属于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或者变造国家机 关证件?
学生:似乎有可能将甲的行为认定为变造国家机关证件,只 不过这种变造形成的状态给人们的感觉是暂时的,而不是永久 性的。
张明楷:倘若承认车牌号码是国家机关证件,就必须承认其 中的号码是证件的核心部分。遮住车牌的部分号码,就使证件丧 失了应有的功能,例如,导致无法识别车主,所以,认定为变造 国家机关证件是没有疑问的。变造并不要求形成的状态是永久性 的,所谓暂时的变造也同样影响证件的公共信用。
(免责声明:北京刑事辩护律师选编自张明楷主编《刑法的私塾》,仅供刑事无罪辩护律师个人学习、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