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导读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2018-07-3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浏览:726次

案情:清洁工经常会在打扫过程中捡到别人的身份证。被告人甲得知情况后,就去找了几名清洁工,从清洁工那里共计购买 了 1000余张别人遗失的身份证,后通过网络将这些真实的身份证 出售。甲的行为是否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张明楷我以前觉得,现实生活中人们不可能买卖他人真实 的身份证,故认为《刑法》第280条第3款规定的伪造、变造居 民身份证罪是第280条第1款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 证件、印章罪的特别减轻条款。也就是说,对于身份证而言,只有伪造、变造行为才成立犯罪,对于买卖、盗窃、抢夺、毁灭身份证的行为,不能适用第280条第1款的规定应以犯罪论处。现在这样的案件发生以后,怎样才能合理解释这两款之间的关 系呢?

学生:如果居民身份证不是国家机关证件盗窃、抢夺、毁 灭身份证的行为与买卖身份证的行为就不能构成犯罪。但如果认 为身份证是国家机关证件,别人就会问,为什么伪造、变造身份证的处罚力度要轻于伪造、变造其他国家机关证件,而买卖、盗 窃、抢夺、毁灭身份证的行为就要与买卖、盗窃、抢夺、毁灭其 他国家机关证件的处罚力度相同?

张明楷:这的确是问题的症结所在。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大量出现,与使用 这些公文、证件、印章密不可分。每次全国人大法工委征求《刑 法》修正案意见时,我都提出要增设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公 文、证件、印章罪,以及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罪。在现实生活 中,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身份证的行 为服务于其他很多犯罪,比如合同诈骗的过程中一般会涉及使用 伪造的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等的情形。在不能认定行为构成合同 诈骗或其他犯罪的情况下,往往可以肯定行为人使用了伪造、变 造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身份证。另一方面,实践中, 也很难査清楚这些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印章、身份证的来 源,也就很难认定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等罪。 如果增设了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使 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罪以及使用伪造的公司、企业印章罪等, 就完全可以将上述行为认定为犯罪。增设了这样的犯罪后,就很可能不会有这么多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身份 证的行为了。

学生:的确,以前我在査处一些贪污犯罪的过程中,往往会 在被告人的抽屉里发现很多伪造的印章。被告人肯定不会承认这 些印章是自己伪造的,也几乎都不会再定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印 章罪。如果真的规定了使用伪造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罪,只要能够找到被告人使用过伪造印章的证据就可以直接定 罪,而找这样的证据要比找印章是哪里来的容易得多。

张明楷:你们觉得行为人入户盗窃身份证的行为构成什么 罪?构成盗窃罪与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的想象竞合吗?

学生:这两个罪保护不同的法益,可以认定为想象竞合。在 盗窃身份证的场合,按盗窃罪处罚的话’法定刑为3年以下有期 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按照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处刑的话,法 定刑也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这种情况下, 哪个刑罚更重呢?依据哪个罪来量刑呢?

张明楷••如果主刑与附加刑都相联系,就要看哪个罪的情节 重,按较重情节的犯罪认定。在德日,想象竞合情况下宣判的主 刑不能低于轻罪的最低刑,附加刑可以并罚。也就是说,在这个 案件中,既然两罪的主刑是一样的,都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所 以可以肯定必须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内量刑;在宣判附加刑 时,可以考虑将两罪的附加刑,也就是罚金刑与剥夺政治权利实 行并罚。我们国家刑法对此还没有明文规定。

学生:或许《刑法》第280条中的国家机关证件应该局限在 能够证明国家机关及其内部成员的公共职权资格的证件范围内。 否则,结婚证是不是也能够认定为这一条中的国家机关证件

呢?伪造、变造结婚证的行为是否也能构成这个罪呢?

张明楷:还没听说过伪造、变造结婚证的行为。以前我也从 未想过结婚证是否为国家机关证件这个问题。但毕竟结婚证、驾 驶证等都是国家机关颁发的,理应认定为国家机关证件。

学生:我们今天讨论的这个案件中的甲,是否可以被定非法 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呢?

张明楷:非法获取身份证上面的信息达到了值得处罚的程度 了吗?这样的行为之所以具有危害,是因为将他人真实的身份证 销售出去后,购买人会再利用这些身份证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再 说,那些清洁工能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吗?我觉得恐怕 不行。

说了这么多,你们还没有回答我最先提出的问题。就是说, 能否将甲的行为认定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如何处理《刑法》 第280条第1款与第3款的关系?我以前还真见到过将买卖身份 证的行为认定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判决。

学生:如果只看《刑法》第280条第1款,对本案中的甲与 清洁工都可以认定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张明楷:怎么可能只看一个条款就得出结论呢?你们要知 道,对任何一个条款的适用都是对整部刑法典的适用,否则会导 致刑法的不协调、不公正损害刑法的正义性。

学生:您这么说,我就觉得对甲与清洁工的行为不能认定为 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了。

张明楷:的确难以认定。《刑法》第280条第3款的规定,

显然是将身份证独立于第1款的国家机关证件了。立法者或许认为,与伪造、变造国家机关通常的公文、证件、印章相比,伪 造、变造身份证的行为侵害的法益比较轻,所以,将后者独立出 来规定较轻的法定刑。在这种立法之下,将买卖身份证的行为再 回过头来认定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明显不合适。而且导致对 买卖、毁灭身份证的行为的处罚重于对伪造身份证的行为的处 罚。所以,我觉得,难以将甲的行为认定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 罪,对清洁工的行为更不能认定为犯罪。如果甲将这些买来的身 份证用于其他犯罪,就按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免责声明:北京刑事辩护律师选编自张明楷主编《刑法的私塾》,仅供刑事无罪辩护律师个人学习、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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