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人在缓刑期间又犯罪怎么办?
1、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2、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规定定期向执行缓刑的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之日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能折抵缓刑的考验期限。
二、缓刑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缓刑是对已经确定罪行的被告人由于其罪行减轻且有悔过表现,即使不予收监也不会有社会危害性,对这些被告人暂时不予执行刑,而是进行一定期限的社区矫正,待社区矫正期满后再决定原刑罚是否执行的一种制度。
1、罪行要轻。我国法律规定判处管制和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才能适用缓刑。
2、要有悔过表现,即使被告人在社区矫正不存在社会危害性。这个是从主观方面进行评判的,主要考虑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悔罪态度。
3、被告人不能是累犯或者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累犯说明被告人已经多次犯罪,屡教不改,这个时候再判缓刑进行社区矫正也是意义不大。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一般情况罪行较重,主观恶性较大,社会危害性也比较大,不适合缓刑。
综上所述,犯人被法院判处缓刑后,会有一个考验期,在社区接受矫正,如在考验期内重新犯罪,法院会撤销缓刑,并由公安机关对新罪进行立案。之后检察院公诉,法院对犯的新罪进行处罚,按照罪行严重的罪名处罚,并且不能再判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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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内容:犯罪分子介绍卖淫能判缓刑吗?
一、犯罪分子介绍卖淫能判缓刑吗?
犯罪分子介绍卖淫是否可以适用缓刑应当根据犯罪事实而定,如果被判处超三年的有期徒刑,则是无法适用于缓刑的。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百五十九条 第一款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引诱,是指行为人利用金钱、物质利益或非物质利益作诱饵,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拉拢、勾引、劝导、怂恿、诱惑、唆使他人从事卖淫活动。至于行为人的引诱行为是以言语、文字、举动、图画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与本罪的成立无关,引诱者允诺的内容有无实现,由谁实现,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容留是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提供场所是行为人安排专供他人卖淫的处所或者其他指定的地方。比如在行为人的长期居住地、暂时租住的房屋或者采取欺骗手段借得的亲朋好友的住居以及其他地点和处所。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里的场所,不只仅仅限于房屋,其他诸如汽车、船舶等交通工具亦可作为提供的场所。这里的提供其他便利,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需要的物品、用具及其他一些条件,如为他人卖淫把风望哨等。至于行为人的容留行为是主动实施,还是应卖淫者或嫖客之请实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容留的时限长短,有无获利,也非所问。
介绍是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沟通撮合,使他人卖淫活动得以实现的行为,俗称“拉皮条”。实践中,介绍的方式多表现为双向介绍,如将卖淫者引见给嫖客,或将嫖客领到卖淫者住处当面撮合,但也不排斥单向介绍,如单纯地向卖淫者提供信息,由卖淫者自行去勾搭嫖客。
需要明确的是,缓刑的适用是有条件限制的,一般情况下,如果被判处不超过三年的有期徒刑的,是可以适用于缓刑的,另外还需要根据犯罪事实来进行认定,如果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则是不可以适用于缓刑的,具体的是否可以适用应当由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