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律师:犯战时逃避服役罪如何处罚的?

2021-11-04 来源:网络 浏览:849次

一、犯战时逃避服役罪如何处罚的?

犯战时逃避服役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什么是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是指公民战时拒绝、逃避服役,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兵役管理活动。我国宪法规定,依法服兵役,是每个公民的光荣义务。根据兵役法的规定,我国公民不分民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服兵役的义务,应征公民服兵役,是兵役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公民拒绝、逃避服兵役,是对兵役管理制度的侵犯。

(二)客观要件

本罪表现为在战时拒绝、逃避服兵役,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地可从以下几方面理解:

1、这种行为必须发生在战时,若在平时则不构成本罪。所谓“战时”,即战争时期。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决定战时与否的职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决定武装力量是否处于战时状态的职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行使。《宪法》第451条规定,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过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2、必须具有拒绝、逃避服兵役的行为。拒绝服役,是指拒不接受服兵役。包括拒不服兵役和抗拒服兵役。逃避服役,是指以某种行为或虚假理由躲避服兵役。手段多样,如自伤身体,雇用或让他人冒名顶替;装病、装残及伪装其他身体不合格条件等。

3、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可见,情节严重与否,是划分本罪与非罪的标准。所谓“情节严重”,是指多次拒绝、逃避服兵役;组织、煽动他人拒绝、逃避兵役;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拒绝服兵役等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本罪主体一般是年满18周岁的公民。

(四)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目的一般是为了逃避服役,犯罪动机则多为贪生怕死、怕苦怕累。

三、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如何认定

区分战时拒绝、逃避服兵役罪与非罪的界限。只有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所以“情节严重”与否是划分本罪与非罪的最主要的标准。此外,还应注意战时与平时的界限,若是平时拒绝、逃避服兵役的,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如果触犯了战时逃逸罪的,即行为人拒绝履行服兵役的义务的,行为人则在两年的期限内不得成为国家的公职人员或者国有企业的职工。此外,犯此罪的行为人不能出国或学习深造。

北京刑事律师王学强法学理论功底扎实 ,工作认真细致 ;与法学界联系广泛 、密切,紧密结合法律理论和实务;对重大疑难的案件诉讼经验丰富 诉讼技巧运用娴熟。 执业以来办理了众多典型疑难案件和复杂法律事务 ,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 、《焦点访谈》,北京电视台《法制进行时》、《北京时间》以及《法制日报》、《民主与法制》 、《凤凰网》、《中国网》等都曾进行过多次报道和介绍 。关于犯战时逃避服役罪如何处罚的?的更多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强律网北京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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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过去长期处在和平时期,很多人对于战争几乎已经忘却。而包括很多人在内,对于战争时期窝藏逃兵的行为都感觉很遥远,相关知识更是不太清楚。那么,在我国,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如何判刑?为此,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如何判刑

第三百七十九条战时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为其提供隐蔽处所、财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什么是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是指战时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为其提供隐蔽处所、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战时部队兵员管理秩序。战时严格部队的兵员管理,是完成各项任务、夺取作战胜利的需要。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情节严重的行为,违反国防法规定的公民应当支持国防建设的义务,严重妨害部队兵员管理秩序,削弱部队战斗力,危害国防利益。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逃离部队的军人故意提供隐蔽处所、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

所谓窝藏,在这里是指帮助逃离部队的军人进行隐藏,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或处罚。其不仅包括提供场所让其藏匿、隐藏,也包括为其指示地点帮助其隐藏,还包括为其提供财物资助以使其进一步逃跑或隐藏。其目的都是为了使逃离部队的人逃避有关部门的追查、寻找,进而逃避有关制裁。

逃离部队的军人,是指现役军人逃离部队的行为已经触犯刑律,足以构成犯罪,情节严重的情况。其既可以是逃离部队构成犯罪的军人,又可以是逃离部队尚未构成逃离部队罪亦没有其他罪行的军人。前者既包括逃离部队构成逃离部队罪的军人,又包括逃离部队犯有他罪的军人。

窝藏逃离部队构成犯罪包括逃离部队罪或者他罪的军人,其又触犯窝藏罪,对之应当按想象竞合择一重罪从重处罚。所谓逃离部队的军人,是指不经请假而擅自离开自己所在解放军现役部队、武装警察部队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部队或民兵组织的军人,虽经批准探亲、休假、住院、出差、学习但逾期不归的军人,以及虽在休假、学习、出差期间而遇到国家发布动员命令后不立即归队的军人等。对擅离部队或者逾假不归的军人,情节尚不严重,或者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的,尽管为其提供了隐蔽场所或资助少量钱物的,亦不应按犯罪论处。

窝藏逃离部队的军人必须发生在战时,才可构成本罪。不在战时而在平时,即使有窝藏行为,亦不能以本罪论处,但这不排除可以构成他罪如窝藏罪。何谓战时,具体可参见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

以战时窝藏逃离部队的军人须达到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其罪。情节严重,是指资助部队指挥人员或者其他负有重要职责的人员,如机要、保密人员;资助人数多的;资助时间长,次数多,数额大,屡教不改的;提供虚假情况,或为逃兵通风报信,使其逃脱的;拒绝认错,态度恶劣,且不改悔,以致贻误寻找时机,导致逃兵被俘、死亡等严重后果的,等等。只有在战时窝藏逃离部队的军人的才构成犯罪,平时不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为其提供隐蔽处所、财物。如果不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以为是其他犯罪分子而予以包庇的,不构成本罪,应以包庇罪论处。如确属不知情而对逃离部队的军人而予以收留、资助的不以本罪论。

三、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如何认定

(一)区分本罪与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的界限

二者对象相同,行为亦有某些相似,如都可能提供住食场所、财物等,因此,容易发生混淆,但两者还是有着本质的区别,

(1)主观故意内容不同。本罪意图在于使其受到窝藏,即逃避部队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查找;而后者则是为了使用逃离部队的军人的劳动力。其客观上虽有提供财物、住所的行为,但其目的在于使他为自己服务。因此,在有关部门向其查寻时一般不会为其说谎,而本罪行为人则通常会表现为积极给被窝藏人遮蔽。

(2)客观行为不同。本罪为其提供隐蔽场所、财物一般是无偿的,并不想要对方提供劳动力加以偿还。在行为上,一般表现为暗地里隐藏、帮助其逃跑;而后者则表现为有偿聘请他人为自己服务,其不一定为其提供住宿场所。

(3)对时间的要求不同。本罪必发生在战时;而后罪则无这一要求,既可以发生于战时,又可以发生在平时。有时候,行为人如果出于窝藏的故意,为其提供住处、财物,并让被窝藏之人提供一些劳动,形式似乎是雇用,实为窝藏,这时就应以本罪论处,而不是构成后罪。

(二)本罪与窝藏罪的区别

1、主观要件不同。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军人且为逃离部队的军人而仍决意窝藏;而后者则为明知是犯罪者而决意窝藏。

2、犯罪对象不同。本罪行为的对象是逃离部队的军人。军人既可以是不构成任何犯罪的军人,又可以是构成犯罪包括逃离部队罪或他罪的军人,而后者则不一定是军人,既可以是军人,也可以是非军人,但必须是犯罪人。

3、时间要求不同。本罪必以发生在战时为构成必要;而后者则无这一要求。

4、客观要件不同。本罪属情节犯,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有构成其罪;而后者则为行为犯,一般情况下,只要实施了窝藏行为,除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都要以犯罪论处。情节严重则是其罪的一个加重处罚情节。

5、客体不同。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部队的作战秩序及其兵役制度,进而指向国家的国防利益;而后者则是通过妨害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进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当然,行为人在战时所窝藏的逃离部队的军人如果构成了犯罪,包括其逃离行为已构成逃离部队罪或具有其他罪行,这时又牵连触犯窝藏罪,对之应当择一重罪即后者从重处罚。

以上就是整理的关于在我国,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如何判刑的详细解答,简单来说,战争窝藏逃兵罪有着特定的犯罪时期。也正是因为犯罪时期的特殊性,才会对犯罪人员处以一定的处罚。目前一般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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