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导读强迫卖淫罪

2018-07-3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浏览:842次

案情:甲乙两人在餐馆吃饭时,乙问甲最近有没有新的“小 妹实际上就是乙意欲嫖娼,让甲去物色。于是,甲深夜到 某网吧将一名17岁的女孩丙叫到乙住的宾馆,让这名女孩陪乙 谈谈心。甲与丙之前就认识,但从来没有介绍丙去卖淫。在丙 不愿意去的情况下,甲强行将丙带到了乙的房间。乙与丙聊了一 会儿,又给丙500元以后就去睡觉了,丙一个小时以后也离开了 宾馆,还把乙给她的500元给了甲,第二天甲就把丙送回学校。 能不能将甲的行为认定为强迫卖淫罪?

学生:在这个案件中,乙最终并没有与丙发生性关系,只是 坐在一起聊了一会儿,很难将乙丙之间评价为卖淫关系,那么, 也就不能认为甲实施了强迫卖淫的行为。

张明楷:我觉得这个案件的关键点并不在这里。行为是否构 成强迫卖淫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通过暴力、胁迫等方法强 迫他人去卖淫,具体而言,只要行为人对他人使用暴力、胁迫, 要求他人去卖淫,就可以将这样的行为认定为强迫卖淫罪了。至 于如何确定强迫卖淫罪的既遂标准,则是另一回事。

学生:甲把丙从网吧骗出之后,强行拉到乙房间,能将这样的行为评价为强迫卖淫吗?

张明楷我认为,强迫卖淫罪与强奸罪的帮助犯之间有一个 很大的不同,就是行为人是否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向不 特定的人去卖淫。反过来说,如果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手段要 求特定的妇女和特定的男子发生关系,这样的行为应该评价为强奸罪的帮助犯或者正犯。

学生:本案中的甲是否实施了强迫卖淫的行为,案情并没有 交代,只是非常模糊地表明甲强行将丙带到了乙的房间。在这种 情况下,能不能将甲的行为认定为强迫卖淫罪?

张明楷我认为不宜将本案中甲的行为认定为强迫卖淫罪。 从甲与丙之前就认识,丙事后将钱交给甲等细节来判断的话,似 乎甲并没有使用严重的暴力和胁迫,可能只是轻微地吓號了一下 丙。而且,甲也没有强迫丙向不特定的人卖淫。所以,我倾向于 不将甲的行为认定为强迫卖淫罪。当然,如果丙进入乙的房间以 后,乙用暴力等手段强奸了丙,在这种情况下,有可能将甲的行 为认定为强奸罪的帮助犯。

 免责声明:北京刑事辩护律师选编自张明楷主编《刑法的私塾》,仅供刑事无罪辩护律师个人学习、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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