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甲雇佣他人发放卖淫广告卡片,卡片上留着甲自己的 电话号码。在標客给甲打来电话以后,甲再打电话联系卖淫女,将嫖客的所在地告诉卖淫女,事后,甲会向卖淫女收取一定的费 用。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张明楷:你们觉得甲的行为是构成组织卖淫罪,还是介绍卖淫罪?
学生:似乎认定为介绍卖淫罪更合理,因为甲并没有利用某个场所将所有的卖淫女都组织起来,只是在嫖客和卖淫女之间牵 线搭桥。
张明楷:实施组织卖淫,既不需要行为人提供特定场所,也不需要行为人通过暴力、胁迫等行为支配卖淫的人。在本案中, 甲认识这些卖淫女,也有她们的联系方式,是不是可以将这些行 为认定为组织卖淫罪呢?组织卖淫罪中的“组织’’是什么意思?
学生:我觉得还有必要联系两罪之间的法定刑来认定行为到底是组织卖淫,还是介绍卖淫。组织卖淫罪的法定刑是5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介绍卖淫罪的法定刑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像本案中甲这样的仅通过电话联系卖淫女的行为来说,似乎认定为 5年以上有期徒刑还是重了些。
张明楷:法定刑对于解释构成要件肯定起制约作用。认定本 案的关键还是要正确解释什么是组织,什么是“介绍”。
学生:是否可以通过认定行为人到底有没有管理卖淫者,来区分组织卖淫罪和介绍卖淫罪呢?
张明楷:是的。我觉得行为人是否管理、控制了卖淫者,才是区分“组织”与“介绍”的关键所在。本案中的甲似乎没有控 制卖淫女,只是向卖淫女传递相关信息,收取介绍费用,充其量 认定为介绍卖淫罪。
(免责声明:北京刑事辩护律师选编自张明楷主编《刑法的私塾》,仅供刑事无罪辩护律师个人学习、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