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导读介绍卖淫罪

2018-07-3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浏览:589次

案情:甲雇佣他人发放卖淫广告卡片,卡片上留着甲自己的 电话号码。在標客给甲打来电话以后,甲再打电话联系卖淫女,将嫖客的所在地告诉卖淫女,事后,甲会向卖淫女收取一定的费 用。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张明楷:你们觉得甲的行为是构成组织卖淫罪,还是介绍卖淫罪?

学生:似乎认定为介绍卖淫罪更合理,因为甲并没有利用某个场所将所有的卖淫女都组织起来只是在嫖客和卖淫女之间牵 线搭桥。

张明楷:实施组织卖淫既不需要行为人提供特定场所,也不需要行为人通过暴力、胁迫等行为支配卖淫的人。在本案中, 甲认识这些卖淫女,也有她们的联系方式,是不是可以将这些行 为认定为组织卖淫罪呢?组织卖淫罪中的组织’’是什么意思?

学生:我觉得还有必要联系两罪之间的法定刑来认定行为到底是组织卖淫还是介绍卖淫。组织卖淫罪的法定刑是5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介绍卖淫罪的法定刑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像本案中甲这样的仅通过电话联系卖淫女的行为来说,似乎认定为 5年以上有期徒刑还是重了些。

张明楷:法定刑对于解释构成要件肯定起制约作用。认定本 案的关键还是要正确解释什么是组织,什么是介绍”。

学生:是否可以通过认定行为人到底有没有管理卖淫者来区分组织卖淫罪和介绍卖淫罪呢?

张明楷:是的。我觉得行为人是否管理、控制了卖淫者,才是区分组织介绍的关键所在。本案中的甲似乎没有控 制卖淫女,只是向卖淫女传递相关信息,收取介绍费用,充其量 认定为介绍卖淫罪。

免责声明:北京刑事辩护律师选编自张明楷主编《刑法的私塾》,仅供刑事无罪辩护律师个人学习、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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