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某房地产公司的一个楼盘竣工之后,该公司董事会开 会决定,给予该公司的几名大股东每人享受五套商品房的优惠待 遇,即每套房按照市场价8折的价格购入。该公司的大股东甲, 就将他购买一套优惠房的资格转让给了某官员乙,官员乙以8折 购入商品房后,比市场价节省了 80万元。甲乙的行为能够分别 认定为行贿罪和受贿罪吗?
学生:如果当时在这个城市,市场上不大可能用8折买到该 楼盘内的房子,而甲将可以8折购入的优惠房转让给乙,乙显然是因此获取了 80万的利益,就可以将这样的行为认定为犯罪。
张明楷:我倾向于不将这样的行为认定为受贿罪。甲有五套 可以用8折买到的优惠房,但甲不太可能自己全部购买,让乙享 受其中一套优惠房,与甲将房子购买以后免费送给乙还是有很大 的差异的。在社会一般观念看来,本案中甲的行为比较符合社会 一般人的正常人际交往规则。当然,如果案情再变化一下,可能 情况就不一样了。比如,如果甲当时非常需要乙利用职务上的便 利为自己谋取利益,而乙也正在四处买房,甲为了能够收买乙而 将8折购房优惠给了乙,双方还是可能构成行贿罪和受贿罪的。
学生:根据您刚才的分析,甲乙是否成立行贿受贿罪,取决 于甲当时是否有求于乙,但社会上普遍存在一种“放长线、钓大 鱼”,“长期投资”而不求“短期回报”的行贿受贿现象。甲为 什么将这样的优惠条件给了官员乙而不是他人呢?我觉得肯定是 为将来求乙办事做铺垫。
张明楷:你说得也有一定的道理。但如果甲乙是从小长大的 朋友,甲一直经济条件好,乙经济条件一般,甲在之前从来没有 求助过乙的职权,在这种情况下,甲将优惠房的购买资格让给 乙,难道能说甲是行贿吗?公务员、官员就无论如何也不能接受 朋友在经济方面的帮助吗?恐怕这也不太合理。关键在于,能不 能将案件中乙取得的经济利益与他的职权挂钩,如果不可以,就 不能按照行贿、受贿定罪量刑。在这个意义上说,本案的事实还 是有些不清楚。
( 免责声明:北京刑事辩护律师选编自张明楷主编《刑法的私塾》,仅供刑事无罪辩护律师个人学习、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