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导读受贿罪的未遂

2018-07-3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浏览:612次

案情:某市市长高某通过钱某认识了刘某(女)后,很快与 刘某发展成为情人关系。钱某从事房地产开发,为了能够拿到土 地和工程,便欺骗高某,谎称刘某已经怀孕,刘某要找高某的麻 烦,如果高某拿不出100万,刘某就会闹事。高某信以为真,十 分焦虑。钱某又谎称自己会先为高某垫付50万元,高某需要再 找人垫付另外的50万元,等钱某工程上赚钱后,钱某就会帮高 某还上另外的50万元。高某听后,当场打电话给张某,要求张 某借给钱某50万元。此时,刘某已经被钱某安排到了外地。高 某为了钱某能够替他还钱,就利用职务之便为钱某拿到了工程, 钱某赚到钱之后,就将50万还给了张某。钱某、高某的行为是 否成立犯罪?成立什么罪?

学生:首先,钱某的行为是肯定不构成行贿罪的。因为钱某 并没有真正地给高某垫付50万元;如果钱某不欺骗高某,高某 也不会向张某借50万元,并且这50万元本来也就是以钱某的名 义借的,所以,也很难将钱某归还张某50万元的行为认定为行 贿。既然钱某的行为不成立行贿,高某的行为也就不成立受 贿了。

张明槽:我基本上赞同你的看法。本案中,高某只是主观上 认为自己已经收受了钱某100万元,但实际上,这样的事实并不 存在。不能以高某自以为受贿了,就不管事实到底如何,将高某 的行为认定为受贿罪

学生:高某的行为有没有可能成立受贿罪的未遂?毕竟钱某 和高某很熟,高某确实包养过情人,包养情人也确实需要花不少 钱。否则,钱某也就不会骗到高某了。正因为这样的事情发生的 概率很高,所以高某才会相信钱某。从这个角度讲,似乎又可以 将本案高某的行为认定为受贿罪的未遂。

张明楷:我认为这个案件是受贿罪的不能犯。因为钱某虚构 了事实,欺骗了高某,高某原本就不需要支付100万元,他也没 有从钱某处得到100万元。在这个案件中,高某的行为无论如何 也是不可能既遂的。不能因为钱某的谎言看似合情合理,就认定 一般情况下高某就会受贿。

学生:我举另外的一个案件。甲欺骗负责项目审批的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乙,谎称如果乙能够帮甲拿到项目的话,甲就会将该 项目赚到的30%的利润分给乙。乙信以为真,就通过职务之便, 帮乙拿到了工程。在这个案件中,乙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吗?

张切楷:在你举的这个案件中,我觉得也难以将乙的行为认 定为受贿罪。虽然甲乙有一个收取好处的约定,乍一看,貌似乙 已经与甲有钱权交易的约定乙这样的行为已经掏成了受贿罪, 至少是未遂。但从客观上看,这个约定是假的,根本不成立,甲 在约定当时,并没有要交付财物的意思。从主观与客观两个方面 来说,甲都没有行贿的可能,既然如此,乙就不能成立受贿罪 了。换句话说,要认定乙成立受贿罪,就只能以其受贿故意为根 据了,这是主观主义的刑法理论。如果甲在约定当时具有事后给 付乙财物的意思,甲乙关于钱权交易的约定是真实的,乙的行为 就可能成立受贿罪。

学生:在我们今天讨论的案件中,钱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吗?

张明楷:钱某诈骗的对象是什么呢?从始至终,高某并没有 因为受骗给付过钱某一分钱。也就是说,高某既没有财物损失, 也没有财产利益的损失。也不能说钱某骗了工程,钱某从工程上赚到的钱,还是自己的经营、劳动所得,不能说是诈骗所得。在 此意义上说,钱某的行为不能成立诈骗罪。但是,钱某骗取50 万元借款的行为,是否属于骗取财产性利益,则是需要研究的。 金钱的使用本身当然是一种财产性利益,这在国外没有争议。钱 某通过欺骗手段骗取了 50万兀借款,可以认定其客观上骗取了 财产性利益。虽然钱某对50万元本身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但是 对金钱的使用这一财产性利益则是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在此意 义上说,钱某的行为成立对财产性利益的诈骗罪。不过,这一结 论恐怕目前还不能被我国的司法机关所接受。

 免责声明:北京刑事辩护律师选编自张明楷主编《刑法的私塾》,仅供刑事无罪辩护律师个人学习、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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