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国家工作人员甲之前帮助商人乙办过事情。某曰,甲 以索取贿赂的意思向乙借钱,借款金额为100万,乙以为甲确实 缺钱,在向自己借钱,便同意把100万元借给曱,还要求甲给自 己打了借条。在这个过程中,乙根本没有意识到甲是在索贿。后 甲由于其他事情被查,甲交代曾经向乙索贿100万元,案发时该 100万元的债务还未到归还期限。甲的行为成立受贿罪中的索 贿吗?
学生:在这个案件中,甲应乙的要求向乙打了借条,乙也将 这100万认定为需要到期归还的钱。案发时,债务还没有到期,
但一旦到期,乙还是可能会向甲催还的。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 不宜将甲的行为认定为受贿罪。
张明楷:那你是不是认为,只要客观上有借条,就不能将这 样的行为认定为受贿罪?或者说,是不是只有对方意识到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在索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才能构成受贿罪? 学生:在借钱方不打算归还,出借方也不打算要的情况下, 即使客观上有借条,也能成立受贿罪。相反,借钱方打算归还, 或者出借方打算要债的情况下,这笔钱对于双方来说实际上还是 一笔真实的债权、债务,因此还不能把这样的一笔钱认定为行 贿、受贿的财物。
张明楷:如果在真实的案件中,出借方的态度非常坚定,借 出的钱一定要收回,那么你这样的结论或许是有道理的。但在实 践中,存在的大量案件是,出借方往往会有两种想法,一方面猜 测对方可能在索贿,一方面又怀疑对方可能真的是在向自己借 钱。而在还钱之前,借钱的一方到底是出于什么心态才向对方借 钱,这谁也不清楚。出借人往往在债务到期后也不会催讨,但到 底他以后会不会再催讨,谁也不清楚。
学生:在出借方对是否催讨债务态度暧昧的情况下,以借钱 为名意图索贿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吗?
张明楷:我认为还是可以把这样的行为认定为受贿罪的。一 般来说,曾经受到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照顾,或者以后也会有 求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借方,在借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钱之 后,对是否催讨债务态度暧昧的话,是否归还这笔钱就取决于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了。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又没有归还的意思。将 这两者结合起来考虑,就显然能够看出这笔钱实际上已经能够被
认定为钱权交易的财物了。
( 免责声明:北京刑事辩护律师选编自张明楷主编《刑法的私塾》,仅供刑事无罪辩护律师个人学习、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