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爆炸物罪既遂的刑法裁量规定是什么?

2022-07-05 来源:网络 浏览:494次

一、盗窃爆炸物罪既遂的刑法裁量规定是什么?

一般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而情节严重的,可对行为人判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

2、盗窃、抢夺军用枪支的;

3、盗窃、抢夺手榴弹的;

4、盗窃、抢夺爆炸装置,危害严重的;

5、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如果是抢劫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怎么判刑的?

1、触犯本罪的,一般追究其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责任;

2、存在严重犯罪情节的,追究其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刑事责任;

3、单位犯本罪的,应追究单位的罚金责任,并对其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非法买卖爆炸物罪既遂的处罚,是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盗窃爆炸物罪与盗窃罪的区别是什么?

(1)犯罪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主要是公共安全,后者侵犯的主要是财产所有权;

(2)犯罪对象不同,作为前者犯罪对象的爆炸物是国家严格控制管理的危险物品,不是一般商品、财物,而后者的犯罪对象泛指一切公私财物。

因此,从广义上说,后者犯罪对象包括前者的犯罪对象,但是立法者强调前者的特殊性质,一旦被他人非法取得,就会威胁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需要加以特殊保护,因而把它从一般盗窃罪中分离出来,单独规定罪名和法定刑,予以特殊保护。

符合盗窃爆炸物罪的构成要件之后,需要判3~10年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也可以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这项罪名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的安全,可以使大多数人的生命安全,也可以使公私财物的安全,犯罪的主体是一般的主体,需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北京刑事律师王学强法学理论功底扎实 ,工作认真细致 ;与法学界联系广泛 、密切,紧密结合法律理论和实务;对重大疑难的案件诉讼经验丰富 诉讼技巧运用娴熟。 执业以来办理了众多典型疑难案件和复杂法律事务 ,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 、《焦点访谈》,北京电视台《法制进行时》、《北京时间》以及《法制日报》、《民主与法制》 、《凤凰网》、《中国网》等都曾进行过多次报道和介绍 。关于盗窃爆炸物罪既遂的刑法裁量规定是什么?的更多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强律网北京刑事律师。

相关内容:一般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是怎么处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1.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1.2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1.3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

1.4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1.5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

1.6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1.7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十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十千克以上、雷管三百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百米以上的;

1.8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

1.9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介绍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以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共犯论处。

2、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2.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二)、(三)、(六)、(七)项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

2.2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三枚以上的;

2.3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危害严重的;(四)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非法制造爆炸物使用的刑法不光可以使用与制造,还是用与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等方式。除了爆炸物以外还有管制的强制、弹药。都可以适用于本条刑法。犯罪的主体不光是个人,还可以是单位,当单位有此行为,将由其负责人承担刑法责任。

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按钮
点击上图即可在线咨询刑事辩护律师

刑事罪名

联系方式

电话:010-85820018 18210886195

邮箱:84218677@qq.com

Q Q:84218677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大厦1303

微博咨询律师
微信咨询律师
强律网是互联网+专业刑事律师咨询平台,拥有专业的刑事律师团队,专业办理各种复杂刑事案件。本站关键词:北京著名刑事律师|北京知名刑事律师|北京著名刑事辩护律师|北京著名刑事律师排行榜|北京著名刑辩律师|北京知名刑辩律师|北京著名刑事诉讼律师|北京知名十大刑辩律师|北京刑事案件知名律师|北京刑事案件最好的律师|北京刑事案件最好的律师事务所|北京最好的刑事律师|北京知名刑事律师排名|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排名前十名|北京刑事律师前十名|北京刑事案件律师排名|北京最有名的刑事案件律师|北京刑事案件金牌律师|北京十大刑事律师|北京职务犯罪律师|北京经济犯罪律师|北京职务犯罪最好的律师|刑事案件没有哪个律师是最好的|刑事案件没有哪个律师事务所是最好的|北京律师事务所排名前十名刑事案件

风险提示:刑事案件没有哪个律师是最好的,也没有哪个律师事务所是最好的,请根据律师的成功案例,理性判断律师的业务水平。

Copyright 2018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京ICP备17027737号-4 技术支持:无罪辩护 xml地图 普通地图 法律顾问:王学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