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最少判几年?

2022-07-05 来源:网络 浏览:430次

一、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最少判几年?

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法院一般会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刑标准具体多少年要根据行为后果进行确定,后果严重的的,判处的刑罚更重。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是指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

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无论群众是否听信其煽动,是否实际上造成危害后果,都应当立案追究。

二、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秩序。所谓行政法规的实施,指法律、行政法规在社会生活中的贯彻。法律、行政法规是我国法律渊源效力等级比较高的两个层次。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

煽动,即煽惑、鼓动,是指以鼓动性言语或文字劝诱、引导促使他人去实施犯罪活动的行为。煽动的方式,包括用语言、文字、图形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或者利用演说、张贴、散发、邮寄等形式,煽惑、鼓动群众以暴力方式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

本罪所指群众,一般应理解为三人以上的特定的或不特定的多数人,也就是说煽动的对象至少是二人,否则不构成本罪。实践中掌握被煽动的群众,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宜机械地以人数多少衡量,应强调从被煽动人的范围和煽动行为指向对象上进行判断。如果行为人煽动一两个人去暴力抗拒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被煽动的人构成本罪,而原先的煽动者不构成本罪。

暴力,是指用武力或者其他强制性手段;抗拒,指抵抗拒绝,即故意不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违反公民的守法义务,并公然对抗并拒绝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施行。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目的,即行为人实施煽动行为,其目的在于混淆视听,蛊惑人心,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构成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的,需要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也可以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项罪名属于行为犯,只要实施犯罪行为就构成犯罪,要追究刑事责任,而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秩序,在主观方面存在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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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离婚起诉状的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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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刘,女,35岁,汉族,广西人,住区路号花园栋房,身份证号码:;电话:

被告:陈,男,41岁,汉族,江苏人,住区路号花园栋房,身份证号码:;电话:

诉讼请求

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女儿陈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给原告,直至陈独立生活为止;

三、位于深圳市罗湖区花园第3栋13A号房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其他财产依法分割(见财产清单)。

四、被告一次性支付赔偿金15万元给原告。

五、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方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2002年5月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然后于2003年1月19日到南市区民政局申领了结婚证。原告于2005年1月3日生下女儿陈。

原告和被告的婚姻感情基础并不好,被告脾气暴躁,结婚之初就有无端辱骂原告的现象,原告和被告经常吵架。自从2004年4月原告怀孕后,被告经常去酒吧、歌舞厅消费,基本上都要凌晨一两点才回家,甚至偶尔夜不归宿。原告曾经努力与被告沟通,试图改善关系,但得到的都是被告冷漠的回应。原告也曾多次严肃指出被告的行为是错误的,要求被告改正,但换来的都是激烈的争吵和殴打。从2006年6月开始,原告和被告开始冷战。2007年2月14日,被告在没有告知原告的情况下,搬了出去,和一名23岁的王姓女子住在一起。被告搬出去后,从来没有回家看看,也从来没有向家里打个一次电话,好像原告和女儿不存在一样。从这一点可以看出,被告是一个何其不负责任的男人。

被告言行粗暴,多次对原告大打出手,给原告的身心都造成了很大的伤害。比如2005年1月14日凌晨2点左右,被告喝得醉醺醺地回来,分娩后尚未满月的原告忍不住多说了两句,被告一脚将原告蹬下床,然后追下来,狠狠地打了原告2个耳光。2006年5月10日下午,被告称自己晚上请朋友吃饭,向原告索要8000元钱,原告不给,被告即殴打原告,原告此次被打后,在医院住了10天才得以痊愈出院。

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感情基础薄弱,双方性格、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差异太大,根本不适合共同生活在一起。被告暴躁的性格、嗜酒的恶习、不负责任的态度、和婚外异性同居的行为,更是原告无论如何都无法接受的。原告对这种没有感情、没有幸福的夫妻生活的忍受也达到了极限。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绝无和好可能,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没有意义,因而理当结束这段婚姻。

女儿陈一直与原告生活,从小到大一直由原告抚养,为有利于女儿的健康成长,应维持现状,继续由原告抚养。被告有稳定的工作,且月收入将近三万元。因而请求判令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给原告,直至陈独立生活为止。由于原告工作不稳定、收入不多,为维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市区号房应判归原告所有。另,被告多次威胁、殴打原告,给原告的身心都造成了很大伤害,依法应该向原告赔偿。

为此,原告根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判决。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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