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甲是房地产开发商,打算和某村协商开发该村的某地块。此时,负责城市建设的副市长向村里打招呼,要求该村把这个地块留下,说上级某领导的子女要开发这土地,事后查明其实是副市长的弟弟要开发。甲了解情况后,知道了事实的真相。 为了取得土地开发权,甲找到副市长后提出他愿意提供一笔钱, 让副市长的弟弟退出这个地块的开发。在甲给副市长的弟弟1000 万元之后,副市长向该村打招呼,甲马上就顺利地成为该块地的 开发商。甲的行为构成行贿罪吗?
张明楷:国家工作人员让行贿人把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 也构成受贿罪。根据司法解释,特定关系人指的是近亲属、情妇 和共同利益人这三类。问题是,行贿罪的构成要件是“给予国家 工作人员以财物”。如果行为人给予财物的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 的妻子或者丈夫,可以将这样的行为认定为行贿罪,这是没有问 题的。但在本案中,甲将财物给予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弟弟,在国 家工作人员的弟弟已经成年,且与国家工作人员分门别居的情况 下,能够将甲的行为认定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贿 行为吗?
学生:我们可以对“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进行实质的 解释,行为人只要是按照国家工作人员的指示,向特定关系人提 供财物的,就都可以被认定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
张明楷:问题是,法律规定的是“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 物”,法条用语毕竟明文规定了给予的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如 何能够证明给予其近亲属的,也符合本条的规定呢?在我国,就 有人认为行为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财物的行为,不能被认 定为行贿罪。日本的规定与我国的不同,日本刑法先是规定了各 种受贿罪,然后规定提供各种贿赂的是行贿罪,所以他们就不存 在我们这样的问题了。
学生:可以认为,无论给付财物的对象是谁,只要财物实际 上处于国家工作人员的控制之下就可以了。
张明楷:如果将财物给予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庭成员,毫无 疑问,国家工作人员是可以实际控制这笔财物的。但在本案中, 副市长的弟弟是成年人,且与副市长经济各自独立,很难说这笔 钱给予副市长的弟弟后,副市长本人就可以控制这笔钱了。
虽然在这个案件中,可以肯定的是,甲给付的1000万元与他 之后获得的利益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是想把甲的行为解释为 “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还是存在一定的法理障碍的。
学生:估计司法实践中会将甲的行为认定为行贿罪。
张明楷:这个案件还有另外一个问题:甲原本就与某村协商 好了要开发那块地,是副市长滥用职权介入才使甲难以开发那块 地,甲主观上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吗?
学生:应当说不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
张明楷:既然是这样的话,甲的行为就更不成立行贿罪了。
( 免责声明:北京刑事辩护律师选编自张明楷主编《刑法的私塾》,仅供刑事无罪辩护律师个人学习、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