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了民事枉法裁判罪既遂一般怎么判?

2022-08-18 来源:网络 浏览:499次

一、犯了民事枉法裁判罪既遂一般怎么判?

犯了民事枉法裁判罪既遂一般判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限为司法工作人员,即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刑法》

第九十四条

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第三百九十九条

在民事、行政的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民事枉法裁判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民事枉法裁判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

1、本罪的主体要件为司法工作人员;

2、主观要件是出于故意;

3、客体要件是国家审判机关的正常活动;

4、客观要件即在民事审判活动中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民事枉法裁判罪的存在范围有哪些?

1、民事枉法裁判只能发生在民事审判活动中,它是与发生在行政的审判活动中的行政枉法裁判罪相并列的。

2、民事枉法裁判罪只能发生在“民事审判活动中”,而没有表述为“民事诉讼活动”中,但是该罪可以发生在民事案件的立案活动和执行活动中。

3、在人民法院主持的民事调解过程中,不存在民事枉法裁判罪问题。

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活动中也存在民事枉法裁判罪。

5、在检察机关的民事抗诉活动中不存在民事枉法裁判罪。

人民检察院对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有权实行法律监督,对于符合民事诉讼法第 185条规定的、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检察机关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犯了民事枉法裁判罪的一般是判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但情节严重的还会从重处罚。民事枉法裁判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了主观要件(主观故意)、客体要件(违反了正常的司法宣判)和主体要件(司法工作人员)等。民事枉法裁判罪一般是发生在民事审判活动中。

在民事诉讼活动当中存在枉法裁判这样的一种情况,必然是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的,这主要指的就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从事民事诉讼活动当中有违背公平原则,导致枉法裁判这种情况,所以需要按照《刑法》第399条当中的规定对此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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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内容:徇私枉法罪和包庇罪有哪些区别

对于徇私枉法罪和包庇罪来说,其实很多人都分不清楚,因为一般在徇私枉法的时候基本都是具有包庇的意思,自然很多人就搞不清楚,为什么有些情况下是定徇私枉法罪,而有些时候却又认定为包庇罪。对此,强律网总结了有关内容,马上为你详细解答这个问题。

一、徇私枉法罪和包庇罪有哪些区别

(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是特殊主体;而包庇罪是一般主体,即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构成。

(2)犯罪手段不同。包庇罪通过作假证明、帮助毁灭罪迹、隐藏或毁灭罪证等手段,实现包庇行为,不要求利用职务之便进行包庇;而本罪的包庇手段,必须是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办案活动,实现包庇罪犯的目的。

(3)犯罪发生的时间不同。犯包庇罪的人实施包庇行为,可以在犯罪分子犯罪后的任何阶段实施,既可能在侦查、预审、起诉、审判阶段实施,也可能在判决之后实施;而犯徇私枉法罪的人的包庇行为,一般发生在判决之前。如果司法工作人员在判决生效之后,实施舞弊行为,放走罪犯,使其逃脱惩罚的,则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而不能以本罪论处。

二、徇私枉法罪和伪证罪的区别

(1)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而伪证罪的主体是在侦查、审判过程中出现的四种诉讼参与人,即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

(2)客观要件不同。本罪在客观上须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徇私、徇情枉法的行为;而伪证罪除鉴定人、翻译人、记录人具有一定的身份,并有可能利用职务之便作伪证外,证人只是具有证人的身份,了解案件情况的人,不要求身份条件和具有利用职务之便的行为。本罪的犯罪手段广泛,除在制造伪证、隐匿、销毁证明材料上与伪证罪相同外,还可以在起诉、审判过程中曲解或滥用法律条文,玩弄或违反诉讼程序,使无罪的人受追诉、使有罪的人不受追诉:而伪证罪的行为人只能在侦查、审判过程中作虚假证明、作不符合事实的记录、作违背事实的鉴定、作不符合原意的翻译。

(3)犯罪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而伪证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民的人身权利。

看完了上文之后,大家应该知道徇私枉法罪和包庇罪之间的差异包括三个方面,即犯罪主体、犯罪手段以及犯罪发生的时间,但其实在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上面,这两个罪名的内容也是不一样的。实践中,对行为人定罪处罚的,需要结合具体的犯罪情况,这样才不会出现定错罪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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