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谎报安全事故罪的最新判刑标准是什么?
(一)谎报安全事故罪的量刑情况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谎报安全事故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是安全事故监管制度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
2、犯罪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为对安全事故“负报告职责的人员”。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主观上是故意。
二、谎报安全事故罪的认定如何进行?
(一)本罪与无罪的区别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贻误事故抢救的行为,如果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能追求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二)此罪与彼罪的区别
1、本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瞒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分:
(1)主体不同。前者既可以是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也可以是安全生产负有直接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后者是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客体不同。前者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也就是不特定或是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是重大公司财产的安全;后者侵害的是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
(3)客观表现不同。前者是安全事故发生以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后者表现为严重的不负责任,不履行或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到重大损失的行为。
2、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重大责任事故指的是违反有关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行为。
(1)主体不同。前者既可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是国家非机关工作人员;后者只能是国家非机关工作人员。
(2)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客体包括生产作业安全和其它的公共领域、公共场所的安全;后者侵犯的是生产作业安全。
(3)发生的前提不同。前者是安全事故已经发生;后者是在生产作业的过程当中。
(4)客观表现不同。前者是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谎报事故情况;后者是在生产作业当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或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如果是在生产活动当中,采取了安全措施,但是仍然发生安全事故的情况,是需要及时的向上级部门来进行一定的报告,如果说谎报事故,导致存在更严重的后果的情况之下,肯定是需要采取一定的措施来进行处罚的,比如说我们国家《刑法》当中规定一句谎报安全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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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内容:医疗事故纠纷,鉴定机构如何选择
随着社会的发展,生活节奏的加快,医疗纠纷也逐渐成为司法实践中一种常见的纠纷类型。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是有效而迅速的方式之一。那么,医疗事故纠纷,鉴定机构如何选择?本文整理了相关内容,为您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医疗事故纠纷,鉴定机构如何选择
1、应以民事诉讼原告的起诉案由确定应当适用的鉴定程序和机构。
2、应以《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关于医疗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结合民事诉讼程序法关于医患双方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保障作为患方的原告享有充分的举证权利,以对应其所应承担的举证义务。
3、对医疗损害案件审理中的鉴定问题有明确的规范,人民法院审理医疗损害纠纷类案件应当严格遵守,不应随意扩大理解。
《最高法关于适用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
4、医疗事故鉴定主要作为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行为是否违法违规进行认定,并作为行政处理的依据,或者作为医疗损害赔偿行政调处或当事人自行和解的依据。在原告没有按照医疗事故赔偿纠纷(也无此案由)起诉的情况下,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医疗民事损害纠纷案件的依据。
5、从鉴定机构的行政管理模式、选定方式和鉴定意见出具方式来看,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差别巨大。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机构由司法行政部门管理,医学会由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可以在全国范围内选择法医司法鉴定机构,而医疗事故鉴定实行属地管理,一般只能在当地的市级医学会进行首次鉴定。医疗事故鉴定意见书加盖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用印章,不显示鉴定人员的身份和资格等相关信息,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意见书由鉴定人员签章并附注有鉴定人员身份及资质资格。另外,医疗会医疗事故鉴定必须争议的医患双方达成一致同意,对所提交的病历资料等鉴定材料也无异议。医疗过错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则不要求双方必须达成一致的前置条件,医患单方申请后人民法院委托即可。所以,医疗事故鉴定不能满足民事诉讼鉴定程序的要求。
6、关于本案鉴定机构的选定,应当实行以鉴定申请人选择为主、人民法院指定为辅的方式。
综上所述,在医疗损害纠纷中的患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之诉时,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案由》规定的案由立案受理,并在需要时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过错司法鉴定。如果作为患方的原告已然明确按照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由提出诉讼请求,则更不待言。无论是从实体正义的角度,还是从程序正义的角度,对医疗损害纠纷类民事案件进行医疗损害的过错司法鉴定,都是合法的、正确的、适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