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欠债人算什么罪名?

2022-08-31 来源:网络 浏览:455次

一、绑架欠债人算什么罪名?

1、为了追讨欠款,对欠款老赖人身自由进行限制的,一般不会构成绑架罪,而是按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

2、非法拘禁罪量刑标准如下:

(1)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3)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怎样区分

1、主观要件方面:非法拘禁并不要求具备非法目的,而绑架罪必须要求具备勒索财物或者满足其他不法要求的目的。

2、客观行为方面:非法拘禁要求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比如非法逮捕、拘留、监禁、扣押等,包括对他人身体实施强制力拘束,也包括间接拘束,使他人不能或者明显难以离开、逃离;而绑架罪要求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者以实力控制他人,绑架的行为应当具有强制性。

3、法定性方面: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不适用死刑,而绑架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可以适用死刑。

4、实践中认定方面:行为人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只构成非法拘禁罪,不成立绑架罪。

非法拘禁罪需要按照实际的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是两种不同的罪名,两者的区别包括两者的犯罪目的不同,客观行为方面也是不同的,对应的罪行的刑罚不同,还有实践认定方面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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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和绑架罪都是在运用不正确的方式掠夺他人财物或者威胁被人生命。这样的行为在法律上都是侵犯他人财产权和人身权的,要受到法律规定的处罚,那么他们有什么样的不同之处?抢劫罪绑架罪数罪并罚吗?出现什么样的情况会判定为一罪?

第一,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他人,再以伤害或杀死人质相威胁向有关的第三人索取财物;而后者则是当场对被害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将财物劫走。

第二,取得财物的时间、地点不同。前者是先绑架人质,然后向有关的第三人索取财物,因而获取财物的时间不可能是在绑架行为实施的当时,也不可能是当场获取财物;而后者则是当场使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当场取得财物。根据以上特征,我们结合实例予以分析。例如,被告人周某、卫某两人经过预谋后,在某市将被害人邓某劫持至出租车内。随后,指使出租车司机开到郊外一处偏僻的林场。两被告人将邓某拉下车后进行威胁、恐吓,抢走邓某身上的财物,折合人民币5000余元。本案中,被告人虽然实施了劫持邓某的行为,但并没有向有关的第三人提出勒索财物的要求,而是当场直接从被害人身上将财物劫走,符合抢劫罪的特征。因此,本案应以抢劫罪论处。实践中还会发生一种情形。仍以上述案例为例,假如两被告人并没有抢走邓某身上的财物,而是令邓某写下5万元的欠条,然后押着邓某回家向其家人索要或者是事后直接向邓某家索要现金,如何处理呢?笔者认为,这种情形仍构成抢劫罪。因为欠条本身就是一种主张财物权利的凭证,具有财物的性质。两被告人令被害人当场写下欠条,属于当场取得财物,仍符合抢劫罪的特征。至于事后押着被害人回家向家人索要或者直接向其家人索要的,是抢劫罪的后续行为,并不构成犯罪;而且欠条对于被害人家人来说是正当的,并没有使其为被害人安危担忧;因此就没有侵犯到其家人的自决权。所以,尽管从形式上看,这类案例与绑架罪很相似,但其实质并不构成绑架罪,而是构成抢劫罪。

还有一种比较特殊的情况,即在绑架中又劫取被绑架人随身携带的财物。例如:被告人王某伙同李某将被害人张某劫持至某地。其间,两被告人劫走李某随身携带的现金及财物折合人民币8000元。之后,两被告人又威逼李某向亲属索要赎金30万元。本案中,两被告人绑架李某并勒索巨额现金的行为显然已构成绑架罪。对此实践中并无争议。关键在于两被告人劫走李某8000元财物的行为如何处理。有的同志提出这种行为构成抢劫罪。但不宜和绑架罪实行数罪并罚,而应以绑架罪一罪论处。笔者赞成这种观点。因为被告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是利用其劫持行为造成的被害人无法反抗的状态下实施的。如果定为数罪,显然是将劫持行为“一分二用”,违背罪数理论。这种情况其实是予以适当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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