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为人砸银行判什么罪
犯故意破坏财物罪,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1.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客体可以是各种形式的公私财产,包括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动产、不动产等,但是,行为人故意毁坏本法另有规定的特定财产,危害其他物要件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理。
2.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是破坏、损毁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毁灭是指利用焚烧、粉碎等方法使物品失去价值或者使用价值;损坏是指一件物品的价值或使用价值的部分损失。破坏公私财物的方法有很多。但是,如果行为人使用放火、断水、投毒、爆炸等危险方法,破坏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应作为刑法特别规定第二章中的相关罪名处罚。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必须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是指重要物品损坏严重,销毁手段特别恶劣;毁坏急需的货物造成严重后果;卑鄙的动机,陷害人的企图等等。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4.主观因件
主观上,本罪是故意。犯罪的目的不是非法取得财产,而是破坏财产,这就是侵犯财产罪中毁财型犯罪与其他贪图利罪的根本区别。犯罪有各种各样的动机,通常是出于个人报复或嫉妒。除本法特别规定外,火灾、过失断水、过失爆炸、过失损坏车辆、运输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广播电视、电信设施等犯罪。按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过失毁坏公私财物不构成犯罪,但属于民事赔偿问题。
二、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标准
(一)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的;
2.毁坏公私财物3次以上的;
3.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达到1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在日常生活中,我国的一切公私财物都受到我国法律法规的保护,如果行为人实施故意破坏财物的行为,此时是要被追究责任的,但是具体是何种性质的责任,还是要根据该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来确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治安处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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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内容:对于多次寻衅滋事如何认定?
随着法律制度的逐渐演变和完善,对人们的行为举止都起着重要的作用。其中最常见的就是寻衅滋事,一般来讲寻衅滋事都是十几个人在一起,并且他们的心理就是想称王称霸,故意挑衅其他人,好收取保护费,这种行为在刑法中已经是违法行为了,再加上多次寻衅滋事,按照实际情况就会被判刑,那么对于多次寻衅滋事如何认定?
一、对于多次寻衅滋事如何认定?
“多次”一般理解为三次以上(含三次)。并且对于“多次”的认定,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寻衅滋事行为必须以构成犯罪为前提,对于行为人基于一次犯意实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公共场所同时对在场的多人进行随意殴打;或者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的连续强拿硬要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
换言之,如果行为人每次实施的随意殴打行为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行为都没有情节严重、情节恶劣结果的出现,那么就不符合本条的构成要件,根据个案可以将各种行为规范的评价为一种类型,行为人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肯定的是,对于单纯的殴打他人轻微伤以下,一般地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较小的,都不成立犯罪,但是如果这些行为多次反复最终造成了严重后果,导致社会所要保护的法益遭受侵害,那么针对这一类行为就值得适用刑法,于是就出现了针对这一类行为从整体上评价为寻衅滋事罪,或者仅接受治安管理处罚。
二、寻衅滋事罪的处罚
《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刑法中已经写的很清楚了,如果事情没有闹大,是会被当地的公安机关或者片区警察拘留,如果情节严重的话,打人伤人就会被起诉判刑,所以说寻衅滋事的这种行为一旦发生,就已经是触犯了法律了,也是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破坏了法治国家的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