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票据承兑罪的犯罪构成界定是怎样的

2022-10-08 来源:网络 浏览:403次

(一)犯罪客体

本罪被规定于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当中。从本罪的行为性质上看,本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的金融管理秩序,和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财产所有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通过涉案汇票的承兑所需要支付的资金。

(二)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的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涉案汇票的承兑,并因此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单位均可构成本罪。

犯罪主体一般情况下是出票人,但也会经常存在出票人与付款人工作人员,或与收款人串通的情况。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出票人、付款人的工作人员、收款人、为本罪实行行为提供帮助的帮助犯等,均可能是本罪的犯罪主体。

(四)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的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骗取票据承兑的行为会发生造成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重大损失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知晓票据承兑事项的具体情况,存在被他人指使的情况的,不能仅就其客观的行为断定其存在犯罪故意。

如果证据能够证明,行为人实施了符合刑法分则关于骗取票据承兑罪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的行为,则本罪既遂。换言之,如果行为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票据承兑,并由于出票人不能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还款,造成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重大损失,即可认定骗取票据承兑罪既遂。否则,应视情况按无罪、预备、中止和未遂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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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中骗取票据承兑罪是以什么标准立案的?

(一)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 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 保函等的;

(四)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判刑标准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之一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涉嫌骗取票据承兑罪的嫌疑人有哪些权利?

1、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2、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3、申请回避的权利。

对检察人员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检察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5、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聘请的律师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6、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的讯问,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7、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检察院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8、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对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9、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申诉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10、核对笔录的权利。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纠正。

11、对侵权提出控告的权利。

对于检察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提出控告的权利。

12、获得赔偿的权利。

骗取贷款或骗取票据承兑的行为,都严重侵犯了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在立案标准的问题上,除了看给金融机构造成的经济损失之外,也要看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比如没有达到100万,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票据承兑的,也应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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