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规定满18岁卖淫什么罪?
卖淫并不构成犯罪,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处罚标准是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对卖淫案件的行政处罚流程有哪些?
1、公安机关依法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的案件;
2、受理案件后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
3、有证据证明有违法治安管理的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4、执行行政处罚。
三、卖淫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哪些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四、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一)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
(三)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四)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
(五)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可见,卖淫嫖娼都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组织他人卖淫嫖娼、引诱、容留他人卖淫或者协助组织卖淫嫖娼的,都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在卖淫嫖娼案件中,如果嫖客和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关系,即使幼女是自愿的,也要按照强奸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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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是行为人违背受害者的意志,强迫被害人进行卖淫的行为。在2014年10月,全国大常委会27日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拟取消强迫卖淫罪死刑罪名。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