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
2、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3、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4、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5、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
北京刑事律师王学强法学理论功底扎实 ,工作认真细致 ;与法学界联系广泛 、密切,紧密结合法律理论和实务;对重大疑难的案件诉讼经验丰富 诉讼技巧运用娴熟。 执业以来办理了众多典型疑难案件和复杂法律事务 ,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 、《焦点访谈》,北京电视台《法制进行时》、《北京时间》以及《法制日报》、《民主与法制》 、《凤凰网》、《中国网》等都曾进行过多次报道和介绍 。关于的更多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强律网北京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