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2、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
3、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4、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
5、私分、挪用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
6、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北京刑事律师王学强法学理论功底扎实 ,工作认真细致 ;与法学界联系广泛 、密切,紧密结合法律理论和实务;对重大疑难的案件诉讼经验丰富 诉讼技巧运用娴熟。 执业以来办理了众多典型疑难案件和复杂法律事务 ,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 、《焦点访谈》,北京电视台《法制进行时》、《北京时间》以及《法制日报》、《民主与法制》 、《凤凰网》、《中国网》等都曾进行过多次报道和介绍 。关于的更多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强律网北京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