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条件有哪些?

2023-01-05 来源:网络 浏览:417次

一、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条件有哪些

(一)客体要件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属于公共安全。犯罪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燃气或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如果行为人直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致使易燃易爆物品发生燃烧、爆炸的,则应以本罪论处。这时的破坏是行为人的行为直接所致并由此成为易燃易爆物品发生燃烧、爆炸的原因。

(二)客观要件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各种方法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如果行为人的破坏行为足以危害或者已经危害公共安全的,则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的破坏行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如破坏行为轻微或者破坏次要零部件,不足以发生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则不宜以本罪论处。情节严重的,可依法以其他犯罪论处。

(三)主体要件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四)主观要件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本罪的动机多种多样,如出于贪财图利、报复泄愤、嫁祸于人等。无论出自何种个人动机,均不影响定罪。

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采用切割、打孔、撬砸、拆卸手段的,或者采用开、关等手段,足以引发火灾、爆炸等危险的,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成立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通常情况下,确定某一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是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还是构成侵犯财产方面的犯罪,主要看受破坏的易燃易爆设备是否处于正在使用中,破坏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也就是说,如果破坏正在使用中的易燃易爆设备,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则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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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交通工具行为严重威胁者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非常恶劣,所以刑法对其进行了规范,以保障公共安全。那么,我国法律中规定的什么是破坏交通工具罪,而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的一般判几年?请跟随强律网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什么是破坏交通工具罪

(一)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概念

本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飞机,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

(二)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

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犯罪对象是刑法明文规定的特定交通工具。

2、犯罪客观方面

实施了足以使上述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破坏性行为。

3、犯罪主体

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破坏交通工具罪如何处罚、判几年

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如何认定破坏交通工具罪

构成本罪,关键是判断是否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毁坏、倾覆危险,是否会影响到交通运输的安全。对此,应当考虑以下四点:

(一)交通工具被破坏的部位

是否足以使交通工具倾覆和毁坏,不能从价值上来判断,而要看其对安全是否有影响,如制动、传动以及刹车系统的破坏,可能构成本罪。汽车的刹车片上的一只螺丝可以是汽车倾覆,但破坏汽车的挡风玻璃和火车上的行李架一般不认为构成本罪。

(二)交通工具是否正在使用中

对正在使用中,不能理解为正在营运过程中,它包括停靠在站台上。破坏已经生产完毕并经检验合格即将投入营运的汽车,也可以理解为正在使用中,对已经报废的汽车不能视为正在使用中。

(三)交通工具范围的有限性

火车、电车、船只、汽车和航空器总共五种。

(四)破坏交通工具所使用的方法

破坏应当作广义的理解。不仅是毁坏,而且还包括盗走或者爆炸等行为,改变其性能,使其不能正常运行也属于破坏。如挪动一下航标灯的位置,灯仍然亮着,但可能使飞机倾覆。

什么是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工具罪判几年?看过本文,您就了解。实践中,需要先对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作出认定,如果确认构成犯罪的话,那么才能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此时建议可以委托专业的律师来帮助你。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强律网辽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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