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致死一般判多少年

2023-01-17 来源:网络 浏览:456次

案情简介2014年8月2日,陈某将其工作所在东莞市金某某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东莞厚街)的碎黄金(重约34.95克,价值8964.68元)盗走,在出公司大门时被查获。

其家属在惊慌无助的时候通过网络找到周乃文律师,并办好委托手续。

周律师第一时间作了最有质量的会见工作,并提醒陈某如何录制对自己有利的口供,如何保护自己。

2014年9月29日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陈某盗窃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建议法院判处六个月到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办案思路及心得在法庭上本辩护人发表了如下辩护意见:

1、本案事出有因,本案因公司拖欠被告人的工资引发,公司一方存在一定的过错;

2、被盗的碎黄金被起回,陈某的盗窃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3陈某以往表现良好,是初犯和偶犯;

4、陈某认罪态度非常好,法庭上自愿认罪,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5、建议对陈某适用缓刑。

裁判结果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4年10月19日做出了(2014)东二法刑初字第1567号刑事判决书。

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六个,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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