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 法律依据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
- (一)警告
- (二)记过;
- (三)记大过;
- (四)降级;
- (五)撤职;
- (六)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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