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后防卫属于防卫过当吗?
事后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
事后防卫,又称“迟误防卫”。是指对已经结束的不法侵害行为实施防卫行为。防卫不适时的一种情况。事后防卫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因此不属于正当防卫,造成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它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1)明知侵害已经停止而仍继续防卫,即加害于侵害人,这种行为就是报复侵害,是一种故意犯罪。
(2)应该预见而没有预见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停止,仍继续防卫,这属于一种过失犯罪。事后防卫与防卫过当不同,防卫过当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防卫,只是防卫行为超过了必需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但在防卫时间上没有超越必要限制。而事后防卫则是在已不存在不法侵害的情况下实行防卫。
二、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 第二十条规定
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无限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防卫必须是需要针对不法侵害而而且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这也就意味着如果对于已经完成的不法侵害,进行正当防卫是属于事后防卫,如果这种行为构成犯罪的话,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的,因此事后防卫,不属于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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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内容:假想防卫属于正当防卫吗?
正当防卫是指受害人在面对侵害时出于保护自身的原因,对施暴者进行的一定程度的损害,属于合法行为,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正当防卫有其适用的法律范围,超出这个范围应当追究法律责任。那么什么是假想防卫呢?假想防卫属于正当防卫吗?本文就这个问题给大家进行详细解答。
一、什么是假想防卫?
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实施防卫行为结果造成损害的行为。对于假想防卫,应当根据认识错误的原理予以处理,有过失的以过失论,无过失的以意外事件论。
如果他人尚未着手实行不法侵害,行为人预先加以打击,属于“事先防卫”。如甲、乙在激烈争吵之后,甲看见乙扛着锄头朝他家走来,便绕到乙的背后,一石头将其砸伤或砸死。乙朝他家走来有两种可能,一种是有不法侵害的意思,来打架滋事,但是乙还在路上,尚未开始实施伤害行为,不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甲属于事先防卫,不成立正当防卫。另一种可能是乙根本无不法侵害的意思,不过是路过而已,那么,甲属于假想防卫。
二、假想防卫属于正当防卫吗?
刑法理论上,对假想防卫的处理有不同的观点,比较通行的观点认为,假想防卫不可能构成故意犯罪,但可以构成过失犯罪,也可能属于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1、假想防卫不应以故意犯罪来处理。我国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由此可以看出,故意犯罪是以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为前提条件的,而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又是以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具有危害社会的性质为重要内容的。如果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当然也就不可能明知此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从而也就不可能构成故意犯罪。在假想防卫的情况下,行为人对他人实施的防卫行为虽然是故意行为,但这种故意是建立在对客观事实的主观认识错误的基础之上的,即行为人自以为自己的行为是对不法侵害的反击,是一种对社会有益的正当防卫行为,即主观上不具备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因此,不能把假想防卫的故意等同于犯罪故意。?
2、假想防卫可以过失犯罪论处。假想防卫并非都是不具有罪过的行为,行为人主观上往往存在过失,由于假想防卫的行为人对没有实行不法侵害的人造成了损害,有时甚至是导致了严重的后果,这虽然是由于行为人主观上的认识错误所造成的,有可宽恕的一面,但在多数情况下,只要行为人稍加注意,就可以弄清不法侵害是否确实存在,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以避免错误及危害结果的发生,由于行为人应该注意而未注意,使本可避免的危害结果未能避免,所以,其主观上存在刑法意义上犯罪的过失,一般可以过失犯罪论处。需要注意的是,刑法第15条第2款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因此,在假想防卫案件中,由于过失而造成危害后果的,只有刑法分则中明文规定处罚这种过失行为时,行为人才承担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否则,即使因过失导致了一定的危害后果,也不应要求行为人承担刑事方面的责任。
3、在某些情况下,假想防卫的行为人产生存在不法侵害的认识错误属于不可避免。主观上没有罪过,危害结果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对此,应当视为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不是犯罪。”对于行为人的这种认识错误是否可以避免,应结合行为人自身的认知条件,参考社会上一般人的认识水平以及案发当时具体的时间、环境等客观因素综合判断分析,力求准确。
假想防卫的判定需要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如果行为人预见了事实上不会造成其被侵害,依然实施防卫措施,则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如行为人没能预见是否会被侵害,则应该按照防卫的程度进一步进行法律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