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经过对案件的审理,查清了争议的事实,可以当庭宣判;由于某种原因不能当庭宣判的(比如合议庭需要另行评议的,案件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也可以另行指定日期宣判。
- 法律依据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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