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绑架的从犯最低判五年。为了勒索财物而绑架他人做人质的,一般会被判十年以上的有期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如果是从犯,且犯罪情节较轻,会被判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在绑架过程中杀害被害者,或致使被害者重伤、死亡的。那会被判无期徒刑或死刑,并没收财产。
1、具有故意
具有故意,行为人对于侵害他人行动自由与身体安全的结果,具有希望或者放任态度。
2、具有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包括单位乃至国家)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的意思。
这是主观的超过要素,只要行为人具有这种意思,即使客观上没有通告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或者虽然通告他人但他人并没有产生忧虑,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行为人不具备这一意思,在以实力控制被害人后,让被害人隐瞒被控制的事实向亲属打电话索要财物的,不成立绑架罪(视行为性质认定为抢劫、非法拘禁等罪)。但是,行为人以实力控制他人后,让被害人告知近亲属自己被绑架的,成立绑架罪。“安危”不仅包括生命的安危,也包括身体、自由的安危。对被绑架人的危险不限于非法行为造成的危险,也包括利用合法行为对被绑架人造成的“危险”。例如,甲绑架了脱逃的死刑犯人乙后,向乙的亲属声称“如不交付巨额赎金,就将乙移送司法机关”。甲的行为依然成立绑架罪。
3、具有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的目的
其中的“财物”包括财产性利益,“不法”不限于《刑法》上的不法。以勒赎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应以本罪论处。同样,为了将婴儿作为人质以实现其他不法要求,而偷盗婴幼儿的,也成立本罪。只要行为人具有这种目的,即使客观上没有对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勒索财物或提出其他不法要求,也成立绑架罪;即使行为人客观上向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勒索财物或提出了其他不法要求,一般也应当认定为牵连犯。但是,如果绑架他人是为了直接向被绑架人索取财物,则应认定为抢劫罪。此外,对以下两种行为也应以绑架罪论处:其一,行为人出于其他目的、动机以实力支配他人后,才产生勒索财物意图进而勒索财物的;其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以暴力、胁迫手段对其进行实力控制,进而向其近亲属或有关人员勒索财物或提出其他不法要求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只要是行为人带着勒索财物的目的实施了绑架行为的,并且绑架到了合格的人质的,那么就成立绑架罪既遂,行为人需要被根据绑架罪来定罪处罚,只不过在对行为人予以量刑的时候,还需要根据行为人所实施的绑架行为的严重程度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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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内容:抢劫罪绑架罪数罪并罚吗?
抢劫罪和绑架罪都是在运用不正确的方式掠夺他人财物或者威胁被人生命。这样的行为在法律上都是侵犯他人财产权和人身权的,要受到法律规定的处罚,那么他们有什么样的不同之处?抢劫罪绑架罪数罪并罚吗?出现什么样的情况会判定为一罪?
第一,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他人,再以伤害或杀死人质相威胁向有关的第三人索取财物;而后者则是当场对被害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将财物劫走。第二,取得财物的时间、地点不同。前者是先绑架人质,然后向有关的第三人索取财物,因而获取财物的时间不可能是在绑架行为实施的当时,也不可能是当场获取财物;而后者则是当场使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当场取得财物。根据以上特征,我们结合实例予以分析。例如,被告人周某、卫某两人经过预谋后,在某市将被害人邓某劫持至出租车内。随后,指使出租车司机开到郊外一处偏僻的林场。两被告人将邓某拉下车后进行威胁、恐吓,抢走邓某身上的财物,折合人民币5000余元。本案中,被告人虽然实施了劫持邓某的行为,但并没有向有关的第三人提出勒索财物的要求,而是当场直接从被害人身上将财物劫走,符合抢劫罪的特征。因此,本案应以抢劫罪论处。实践中还会发生一种情形。仍以上述案例为例,假如两被告人并没有抢走邓某身上的财物,而是令邓某写下5万元的欠条,然后押着邓某回家向其家人索要或者是事后直接向邓某家索要现金,如何处理呢?笔者认为,这种情形仍构成抢劫罪。因为欠条本身就是一种主张财物权利的凭证,具有财物的性质。两被告人令被害人当场写下欠条,属于当场取得财物,仍符合抢劫罪的特征。至于事后押着被害人回家向家人索要或者直接向其家人索要的,是抢劫罪的后续行为,并不构成犯罪;而且欠条对于被害人家人来说是正当的,并没有使其为被害人安危担忧;因此就没有侵犯到其家人的自决权。所以,尽管从形式上看,这类案例与绑架罪很相似,但其实质并不构成绑架罪,而是构成抢劫罪。
还有一种比较特殊的情况,即在绑架中又劫取被绑架人随身携带的财物。例如:被告人王某伙同李某将被害人张某劫持至某地。其间,两被告人劫走李某随身携带的现金及财物折合人民币8000元。之后,两被告人又威逼李某向亲属索要赎金30万元。本案中,两被告人绑架李某并勒索巨额现金的行为显然已构成绑架罪。对此实践中并无争议。关键在于两被告人劫走李某8000元财物的行为如何处理。有的同志提出这种行为构成抢劫罪。但不宜和绑架罪实行数罪并罚,而应以绑架罪一罪论处。笔者赞成这种观点。因为被告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是利用其劫持行为造成的被害人无法反抗的状态下实施的。如果定为数罪,显然是将劫持行为“一分二用”,违背罪数理论。这种情况其实是予以适当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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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几年就会进行一次修订,这也是为了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刑事犯罪,区别于民事犯罪,是指那些触犯刑法,构成的犯罪,一般情节比较严重,依法追求刑事责任。刑事犯罪是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并且这种反映表现的领域和强度,与一个国家社会变革的深度和广度密切相关。赢了网建议您,刑事辩护律师委托要谨慎。
由此可以得出抢劫罪与绑架罪数罪并罚是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确定的。我国刑法也在随着社会发展定期进行修订,力求法规更加规范,法律更加严谨,对违法刑法的人员判定正确的刑事责任。强律网网建议您在针对此种情况的诉讼时,一定要慎重选择委托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