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和国家税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不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构成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是履行征收税款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
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刑法》第四百零四条规定,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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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四条,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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