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国家公共安全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2023-02-26 来源:网络 浏览:478次

一、危害国家公共安全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危害国家公共安全,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危害国家公共安全罪是一个犯罪大类,如果涉嫌犯的是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可能会受到的刑事处罚如下: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发现他人危害国家的安全怎么办?

1、发现他人危害国家的安全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

发现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可以通过以下的方式来举报:

(1)拨打国家安全机关举报电话12339进行举报。

(2)通过国家安全机关举报受理平台进行举报。

(3)通过信件向国家安全机关举报。

2、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客观方面本类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1)“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机构、个人或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2)本类罪无论在客观上采取的是公开的还是秘密的,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方式,均不影响本类罪的成立。本类罪在客观上并不要求有实际的物质性的危害结果的产生,即只要实施了《刑法》所规定的各种危害国家主权、破坏国家的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或者侵害国家的其他基本利益,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就构成犯罪。如果只有危害国家安全的思想而无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或者实施的不是刑法所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均不构成本类罪。

三、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是什么?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包括客观要件不同、主观要件不同等。

1、在客观方面都表现为使用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但前者必须是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后者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犯罪。

2、在主观方面前者由过失构成,后者则出于故意。

在司法实践中,对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构成的上述犯罪难以区分。二者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均已预见,并且都不希望结果发生。但前者虽不希望却未采取避免结果发生的任何措施,而是心存侥幸任其发生,危害结果发生与否均不违背行为人的意愿。后者行为人则采取一定的措施,或者相信具有可能防止结果发生的主、客观条件,只是过高地估计和轻信了这些条件,才使得危害结果未能避免,发生这种危害结果违背行为人的意愿。

任何人都不得实施可能会危害到国家安全的行为,公民若是发现他人实施了此类行为,那么可以到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也可以直接拨打举报电话。实施了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公民,可能会被按照危害国家公共安全罪量刑标准判处刑事处罚。存在其他疑问的,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

北京刑事律师王学强法学理论功底扎实 ,工作认真细致 ;与法学界联系广泛 、密切,紧密结合法律理论和实务;对重大疑难的案件诉讼经验丰富 诉讼技巧运用娴熟。 执业以来办理了众多典型疑难案件和复杂法律事务 ,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 、《焦点访谈》,北京电视台《法制进行时》、《北京时间》以及《法制日报》、《民主与法制》 、《凤凰网》、《中国网》等都曾进行过多次报道和介绍 。关于危害国家公共安全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的更多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强律网北京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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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怎么对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处罚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的财产和生命安全以及国家的建筑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而造成严重后果,是这种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所谓违反国家规定,是指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单位的违规行为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施工企业压缩工程造价或增加建房的层数,从而降低工程质量;二是提供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强迫施工单位使用,从而造成工程质量下降。建筑设计单位的违规行为主要是不按质量标准进行设计。建筑施工单位的违规行为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故意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二是不按设计图纸施工;三是不按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上述违规行为,是造成建筑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根本原因。

违反国家规定与严重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严重后果是由于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引起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与严重后果之间没有因果联系,则不构成本罪。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为单位犯罪。主体只能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者是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所谓建设单位,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或者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具有工程建设者的资格,能支付工程价款的其他单位。设计单位,是指专门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勘察设计单位以及其他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是指从事土木建筑、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和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新鼠扩建、改建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其中包括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承包企业。工程监理单位是指对建筑工程专门进行监督管理,以保证质量、安全的单位。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可以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这里所说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而言。但是,对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来说,有时却是明知故犯的。行为人明知是违反了国家规定,应当预见到可能发生严重后果,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到会发生某种严重后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严重后果。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属于过失犯罪,这里就包括了两种情况下的过失,即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而能够构成本罪的却只能是特殊主体,并且此罪还属于典型的单位犯罪,根据法律中的谷底只能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者是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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