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都有哪些罪名有死刑判决?
1、背叛国家罪。
2、分裂国家罪。
3、武装叛乱、暴乱罪。
4、投敌叛变罪。
5、间谍罪。
6、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罪。
7、资敌罪。
8、放火罪。
9、决水罪。
10、爆炸罪。
11、投放危险物质罪。
12、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3、破坏电力设备罪。
14、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15、劫持航空器罪。
16、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17、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
18、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19、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质罪。
20、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质罪。
21、生产、销售假药罪。
2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3、故意杀人罪。
24、故意伤害罪。
25、强奸罪。
26、绑架罪。
27、拐卖妇女、儿童罪。
28、抢劫罪。
29、越狱罪。
30、聚众持械劫狱罪。
3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32、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33、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34、贪污罪。
35、受贿罪。
36、战时违抗命令罪。
37、投降罪。
38、战时临阵脱逃罪。
39、驾驶航空器、舰船叛逃罪。
40、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41、盗窃、抢夺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罪。
42、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罪。
43、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残害无辜居民或者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罪。
二、哪些刑事案件不能判处死刑?
1、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
2、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3、审判的时候怀孕的。
三、有哪些刑事案件是自诉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四、哪些刑事案件可以召开庭前会议?
(一)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控辩双方对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的;
(三)社会影响重大的;
(四)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
五、哪些刑事案件不能用简易程序审理?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在相关法律制度中明确规定了刑事案件都有哪些罪名有死刑判决,除了以上43个罪名之外其他刑事案件中没有死刑判决,即便构成以上罪名,只有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的情况下才能判处死刑。看完上文内容后,还有其他想要咨询的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会有专业律师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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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内容:刑事案件不予立案的条件有哪些
一、刑事案件不予立案的条件有哪些
1、没有犯罪事实:
(1)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发生
(2)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达到犯罪程度,即没有触犯法律
(3)犯罪事实没有证据证明
2、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据《刑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刑诉法》16条、132条规定情形,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刑事案件的立案条件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根据这一规定,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有犯罪事实,称为事实条件;
有犯罪事实,是指客观上存在着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如果没有犯罪事实存在,也就谈不到立案的问题了。有犯罪事实,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1)要立案追究的,必须是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行为是指触犯刑律的、应受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条第1项的规定,有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就不应立案。
(2)要有一定的事实材料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所谓确已发生就是指犯罪事实确已存在,包括犯罪行为已经实施、正在实施和预备犯罪。犯罪事实确已发生,必须有一定的事实材料予以证明,而不能是道听途说、凭空捏造或者捕风捉影。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称为法律条件;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是指依法应当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这是立案必须具备的另一个条件。只有存在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才具有立案的价值。只有当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时,才有必要而且应当立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条的规定,虽有犯罪事实发生,但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均不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凡犯罪行为人具有上述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之一的,就不应当立案。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条件,只是从刑事案件的总体上作出的原则性规定,适用于所有的刑事案件,至于具体到某个刑事案件是否应当立案,还必须结合《刑法》分则规定的该种犯罪的构成要件来确定。希望这些内容对你有所帮助,您如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咨询强律网网站相关律师,他们会根据您的情况,为您解决实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