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都有哪些罪名有死刑判决

2023-02-26 来源:网络 浏览:327次

一、刑事案件都有哪些罪名有死刑判决?

1、背叛国家罪。

2、分裂国家罪。

3、武装叛乱、暴乱罪。

4、投敌叛变罪。

5、间谍罪。

6、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罪。

7、资敌罪。

8、放火罪。

9、决水罪。

10、爆炸罪。

11、投放危险物质罪。

12、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3、破坏电力设备罪。

14、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15、劫持航空器罪。

16、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17、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

18、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19、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质罪。

20、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质罪。

21、生产、销售假药罪。

2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3、故意杀人罪

24、故意伤害罪

25、强奸罪

26、绑架罪

27、拐卖妇女、儿童罪。

28、抢劫罪

29、越狱罪。

30、聚众持械劫狱罪。

3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32、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33、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34、贪污罪

35、受贿罪

36、战时违抗命令罪。

37、投降罪。

38、战时临阵脱逃罪。

39、驾驶航空器、舰船叛逃罪。

40、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41、盗窃、抢夺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罪。

42、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罪。

43、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残害无辜居民或者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罪。

二、哪些刑事案件不能判处死刑?

1、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

2、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3、审判的时候怀孕的。

三、有哪些刑事案件是自诉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四、哪些刑事案件可以召开庭前会议?

(一)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控辩双方对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的;

(三)社会影响重大的;

(四)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

五、哪些刑事案件不能用简易程序审理?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在相关法律制度中明确规定了刑事案件都有哪些罪名有死刑判决,除了以上43个罪名之外其他刑事案件中没有死刑判决,即便构成以上罪名,只有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的情况下才能判处死刑。看完上文内容后,还有其他想要咨询的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会有专业律师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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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案件不予立案的条件有哪些

1、没有犯罪事实:

(1)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发生

(2)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达到犯罪程度,即没有触犯法律

(3)犯罪事实没有证据证明

2、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据《刑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刑诉法》16条、132条规定情形,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刑事案件的立案条件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根据这一规定,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有犯罪事实,称为事实条件;

有犯罪事实,是指客观上存在着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如果没有犯罪事实存在,也就谈不到立案的问题了。有犯罪事实,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1)要立案追究的,必须是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行为是指触犯刑律的、应受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条第1项的规定,有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就不应立案。

(2)要有一定的事实材料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所谓确已发生就是指犯罪事实确已存在,包括犯罪行为已经实施、正在实施和预备犯罪。犯罪事实确已发生,必须有一定的事实材料予以证明,而不能是道听途说、凭空捏造或者捕风捉影。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称为法律条件;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是指依法应当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这是立案必须具备的另一个条件。只有存在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才具有立案的价值。只有当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时,才有必要而且应当立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条的规定,虽有犯罪事实发生,但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均不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凡犯罪行为人具有上述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之一的,就不应当立案。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条件,只是从刑事案件的总体上作出的原则性规定,适用于所有的刑事案件,至于具体到某个刑事案件是否应当立案,还必须结合《刑法》分则规定的该种犯罪的构成要件来确定。希望这些内容对你有所帮助,您如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咨询强律网网站相关律师,他们会根据您的情况,为您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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