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2、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3、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4、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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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北京刑事律师王学强法学理论功底扎实 ,工作认真细致 ;与法学界联系广泛 、密切,紧密结合法律理论和实务;对重大疑难的案件诉讼经验丰富 诉讼技巧运用娴熟。 执业以来办理了众多典型疑难案件和复杂法律事务 ,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 、《焦点访谈》,北京电视台《法制进行时》、《北京时间》以及《法制日报》、《民主与法制》 、《凤凰网》、《中国网》等都曾进行过多次报道和介绍 。关于的更多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强律网北京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