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是什么

2023-03-23 来源:网络 浏览:450次

一、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是什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刑事犯罪免于处罚的状况有哪些

1、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按照本法应该负刑事责任的,尽管通过外国审判,依然可按照本法追究,但在外国已受到刑罚处罚的,可免去或减轻处罚。

2、对犯罪情节轻微无需判处刑罚的,可免予刑事处罚。

3、对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在其中,犯罪轻微的,可免去处罚。

4、犯罪分子有告发别人犯罪行为,核实属实的,或提供重要线索,进而得以侦破其它案子等立功表现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减轻或免去处罚。

5、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该减轻或免去处罚。

6、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可从轻、减轻或免去处罚

7、正当防卫显著超出必要限度导致重大损害的,应该负刑事责任,但应该减轻或免去处罚;紧急避险超出必要限度导致不应有的损害的,应该负刑事责任,但应该减轻或免去处罚。

8、对预备犯,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免去处罚;对中止犯,没导致损害的,应该免去处罚;导致损害的,应该减轻处罚;对从犯,应该从轻、减轻处罚或免去处罚;对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理应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免去处罚。

三、有谅解书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吗

刑事谅解书,一般指刑事案件的受害人与嫌疑人或其家属之间,就刑事案件的结果达成和解,而由被害人一方所出具的法律性质的书面文件。

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得到被害人及家属的谅解的,可以从宽处罚,如果情节轻,可以争取缓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因此,谅解书只是酌情从轻判决的一个情节,具体怎么判还要法院结合其他具体案情和律师的辩护来综合确定刑罚。

一般来说,被认定构成了犯罪后,通常都是会根据具体的情节追究刑事责任。但在一些情况下,其实也有可能不追究刑事责任。那具体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是什么呢?已经在上文中做出了介绍。需要注意的是,不追究刑事责任与免除刑罚是两回事,需要满足的条件是不一样的。而要是遇到有形式方面的法律问题,不清楚该如何处理的,可以咨询一下我们的刑事辩护律师。

北京刑事律师王学强法学理论功底扎实 ,工作认真细致 ;与法学界联系广泛 、密切,紧密结合法律理论和实务;对重大疑难的案件诉讼经验丰富 诉讼技巧运用娴熟。 执业以来办理了众多典型疑难案件和复杂法律事务 ,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 、《焦点访谈》,北京电视台《法制进行时》、《北京时间》以及《法制日报》、《民主与法制》 、《凤凰网》、《中国网》等都曾进行过多次报道和介绍 。关于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是什么的更多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强律网北京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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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想防卫需要负刑事责任吗

1、假想防卫不应以故意犯罪来处理。

我国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由此可以看出,故意犯罪是以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为前提条件的,而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又是以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具有危害社会的性质为重要内容的。如果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当然也就不可能明知此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从而也就不可能构成故意犯罪。在假想防卫的情况下,行为人对他人实施的防卫行为虽然是故意行为,但这种故意是建立在对客观事实的主观认识错误的基础之上的,即行为人自以为自己的行为是对不法侵害的反击,是一种对社会有益的正当防卫行为,即主观上不具备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因此,不能把假想防卫的故意等同于犯罪故意。

2、假想防卫可以过失犯罪论处。

假想防卫并非都是不具有罪过的行为,行为人主观上往往存在过失,由于假想防卫的行为人对没有实行不法侵害的人造成了损害,有时甚至是导致了严重的后果,这虽然是由于行为人主观上的认识错误所造成的,有可宽恕的一面,但在多数情况下,只要行为人稍加注意,就可以弄清不法侵害是否确实存在,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以避免错误及危害结果的发生,由于行为人应该注意而未注意,使本可避免的危害结果未能避免,所以,其主观上存在刑法意义上犯罪的过失,一般可以过失犯罪论处。需要注意的是,刑法第15条第2款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因此,在假想防卫案件中,由于过失而造成危害后果的,只有刑法分则中明文规定处罚这种过失行为时,行为人才承担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否则,即使因过失导致了一定的危害后果,也不应要求行为人承担刑事方面的责任。

3、在某些情况下,假想防卫的行为人产生存在不法侵害的认识错误属于不可避免。

主观上没有罪过,危害结果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对此,应当视为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不是犯罪。对于行为人的这种认识错误是否可以避免,应结合行为人自身的认知条件,参考社会上一般人的认识水平以及案发当时具体的时间、环境等客观因素综合判断分析,力求准确。

由于行为人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实施防卫行为结果造成损害的,往往就会被认定为假想防卫。既然是假象防卫,那肯定在造成了对方损害的情况下,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其中假想防卫一般是认定为过失犯罪,而不能以故意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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