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非法讯问有哪些情形?

2023-04-01 来源:网络 浏览:968次

一、常见的非法讯问有哪些情形?

常见非法讯问的情形包括采取刑讯逼供的方式进行讯问、讯问时侦查人员只有一人等,具体的非法讯问方式如下:

1、无中生有型

所谓无中生有型就是讯问笔录中记载的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某些内容,在讯问录音录像中没有对应的内容。换言之,犯罪嫌疑人在讯问过程中没有讲过相关内容,但是在讯问笔录中却有记录。比如,明某、吕某故意伤害案,吕某的讯问笔录中记载了其与明某事先预谋的内容,但是对应的讯问录音录像中吕某根本没有做出这样的供述。

2、自问自答型

如所周知,讯问笔录的典型特征是“问答式”,也就是由侦查人员提问,犯罪嫌疑人回答,呈现出“一问一答”的模式。但是,实践中个别案件的讯问录音录像则会出现由侦查人员“自问自答”的现象。有的是将答案包含在问题中,在犯罪嫌疑人还没有回答时,就由侦查人员回答,再向犯罪嫌疑人确认“是”与“否”,在得到犯罪嫌疑人肯定性确认后,直接将侦查人员回答的话作为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予以记录。实践中,极个别案件的讯问录音录像中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从头到尾都没有说什么话,只是在点头, 偶尔说“是”,但是讯问笔录长达数页,显然是由侦查人员自问自答形成的笔录。

3、单人讯问型

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但是实践中,单个侦查人员讯问的情况时有发生。有些案件,虽然讯问笔录上记录的是两名侦查人员,也有两名侦查人员签名,但是讯问录音录像中却显示系单个侦查人员在讯问。

4、掐头去尾型

音或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但实践中,一些案件的讯问录音录像要么没有开头,要么没有结尾,要么是既没有开头也没有结尾。比较突出的问题在于讯问开始时的权利告知以及讯问结束的核对笔录,没有进行录音录像。

5、文不对题型

查人员应当将问话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者辩解如实记录清楚,讯问笔录应当忠实于原话。实践中,个别案件的讯问笔录中记录的内容与录音录像中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意思相反或文不对题。

6、训斥威吓型

讯问过程中严禁以威胁的方法收集证据。同样,带有侮辱、辱骂等色彩的训斥也是不允许的。以这样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会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实践中,经常会在讯问笔录中看到“教育十分钟”等字样,但是与讯问的录音录像对照,就会发现一些案件中所谓的“教育”实际上是训斥威吓,甚至是侮辱、辱骂。

7、指供诱供型

严禁以引诱的方法收集证据。实践中,程度轻微的引诱讯问与讯问策略难以区分,但是也一些案件诱供程度强烈,会影响到证据的真实性以及被讯问人供与不供的选择自由,因此需要审查录音录像进行甄别。比如,一些多笔犯罪事实的案件,尽管笔录中记载了犯罪嫌疑人关于每笔事实的详细过程,但是审查讯问录音录像就会发现,其实犯罪嫌疑人对其中的某些事实根本就不记得,而是侦查人员根据其他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引导犯罪嫌疑人进行的供述,其真实性必然大打折扣。

8、概括总结型

如前所述,讯问笔录应当如实记录,忠实于原话。但是,实践中,很多侦查人员习惯于按照自己的语言习惯和理解来概括、总结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并予以记录,有些记录用词明显与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文化程度不相符。这样,将笔录与讯问录音录像对比就会发现,这种概括总结型的笔录往往是词不达意的甚至是弯曲原意的,特别是关于犯罪故意、目的、动机的供述,一字之差,意思就相去甚远。

9、时空错乱型

时空错乱型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讯问笔录内容很多,但是讯问录音录像的时间很短,不可能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形成如此多的笔录。这种现象产生的原因在于,侦查人员复制以往的笔录,讯问时走过场,很多内容没有讯问,但却将以往的讯问笔录内容复制过来。二是讯问笔录内容很少,但是讯问录音录像的时间却很长,不可能在这么长的时间内形成如此少的笔录。这种现象产生的原因在于,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述,侦查人员“久攻不下”,双方僵持纠缠,侦查人员自认为大部分讯问内容对定案没有意义,因此没有对谈话内容如实记录,导致讯问时间很长而笔录内容却很少。实践中,还出现录音录像显示讯问了十几个小时,而只形成半页纸笔录的情况。上述两种情况,都属于没有如实记录讯问内容。

10、刑讯逼供型

讯问录音录像的重要功能之一就在于防止刑讯逼供。因为有录音录像,侦查人员当然不敢轻易在“镜头”之下“大打出手”,一般不可能出现“边打边录”的情形。但是谁又能保证不会出现“先打后录”、“先录后打”的情形呢?所以,通过审查录音录像来观察被讯问人身体有无明显伤痕等异常情况,表情、神态是否自然放松,是否处于恐惧、极度不安的状态,就显得至关重要。

二、讯问和询问区别有哪些?

1、问和询问区别主要为对象不同

讯问的对象大多是犯罪嫌疑人或者于案件有关的人,有意逃避或不愿意的成分,涉及自身的切身利益,不采取强制措施无法正常开展司法活动。询问的对象主要是证人,涉及自身利益不大,自愿作证,不能采取强制措施。

2、在第一次被侦查机关叫去问话时,当事人应当注意自己是被讯问还是询问。

(1)如果是讯问笔录,则属于嫌疑人身份:

①如果讯问的事情自己确实知道或确实做过,一定要如实供述,不要说谎或者错误诱导侦查人员,否则可能影响认罪态度、严重的还可能构成包庇罪。

②面对侦查人员发问时,尽量以客观角度进行回答,如果自己没有犯罪行为,尽量在最开始就表明无罪的立场,如果讯问的问题自己确实不知道,不要作出模糊的猜测性回复,而是应当明确表明自己不知道。

③在最后应当认真核对笔录内容,记载有误的应当及时纠正。在被讯问后,建议及时寻求律师的帮助,将相关讯问内容与律师沟通,让其通过专业知识研判自己的罪行轻重。

(2)如果是询问笔录,那就不是嫌疑人身份:

但是还是建议根据上述做法如实供述,不要作出虚假陈述、严重的会构成伪证罪。前期是证人身份,也不排除后期公安机关会将当事人纳入侦查犯罪。因此,还是建议在不能确定自己完全无罪的情况下寻求律师的专业帮助。

三、讯问是强制措施吗?

1、讯问不是强制措施

而是属于侦查措施。刑事强制措施包括的是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等措施。而讯问是调查收集证据的一种措施,常常在采取拘传等强制措施一并使用。

2、讯问基本特点

(1)外在表现为直接侵害形态

(2)多数案件存在明显的犯罪现场

(3)案件因果联系复杂多样

(4)案件形成具有阶段性与突发性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如果对常见的非法讯问有哪些情形存在其他相关的疑问,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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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内容: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的认定标准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是从犯罪构成的客观性与主观性上加以区分。虽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行为,但没有拒不服从解散命令或者造成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后果的,不构成犯罪。部分人服从解散命令、部分人不服从解散命令的,对于服从解散命令的人,包括负责人,不能认定为犯罪。对于一般参加非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的人员,不宜追究刑事责任,可以进行批评教育或者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此罪与彼罪

本罪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罪、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界限。它们虽然都是聚众性犯罪,但在犯罪构成上有明显区别:

一是本罪的构成要求违法性为前提,如果行为人不知道自己的是违法的,即不构成犯罪。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秩序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罪则不要求违法性为前提。

二是本罪虽然也扰乱社会秩序,但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结果发生在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过程和情境中,而后两罪则不存在特定的过程和情况;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集会、游行、示威的管理制度;而后两罪侵犯的客体则是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秩序或者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

三是本罪实际发生的场合范围广泛,可能是某一公共场所、交通线路,也可能是机关、团体、单位的门前、院内、还可能没有单一地点,而是涉及若干地点、场合、路线。

本罪与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界限。两罪在客观上都扰乱了公共秩序,而在涉及国家机关时,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一样,都扰乱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两罪的区别主要在于:

(1)犯罪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集会、游行、示威的管理制度;后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

(2)行为方式不同。本罪行为方式既包括暴力性的,也包括非暴力性的;而后罪采取的则是“冲击”这一暴力性扰乱方式。

(3)两罪实际发生的场合范围不同。本罪发生的地域范围广泛;而后罪只能发生于国家机关的门前、院内,场合单一。[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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