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报注册资本罪有哪些构成要件

2023-04-11 来源:网络 浏览:456次

一、虚报注册资本罪有哪些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公司登记管理制度。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且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要件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本罪主体在司法实践中,主要还是指“申请公司登记的人”。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的情况下,是指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在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登记的情况下,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在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情况下,是指董事会。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与申请公司登记的单位或个人通谋,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的,构成本罪的共犯。

中介组织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提供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的,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申请公司登记者明知该证明文件失实而利用其骗取公司登记的,仍然构成本罪。

4、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

要求行为人对自己无实有资本或实有资本未达到法律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数额有明确认识;对提交的证明文件具有虚假性,足以使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发生错误判断也有明确认识;并且还要对实际骗取公司登记持积极追求的心理态度。

确实不知道公司登记条件,或因工作疏忽导致注册资本数额与实有资本额不符的,或因过失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人不具有本罪的故意。

二、虚报注册资本罪既遂的认定

利用虚假证明文件活采取其他欺诈手段注册资本,欺骗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等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实际取得公司登记的,才构成本罪既送。取得公司登记不是指营业执照的签发,只有申请人获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核准,实际领得公司营业执照的,才是取得公司登记。

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部门,但及时被发现,公司登记主管部门未予签发营业执照,或者已签发营业执照,但在未向申请人发放时发现欺骗事实,不再向申请人发放的,都属于申请人未取得公司登记的情形,不构成本罪。增资扩股的场合,未取得有关批准文件的,也是未取得公司登记。

三、虚报注册资本构成犯罪的标准如何掌握?

(1)“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用其他欺诈手段”是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方式,虚报注册资本,即资本不实,表现为股东的实际出资与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一致。人们通常所说的“皮包公司”、“空壳公司”就是虚报注册资本的结果。

(2)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虚报注册资本罪与非罪的界限,虚报注册资本罪是结果犯,即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是虚报注册资本罪的必要条件。没有发生公司登记这一结果的,不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根据规定,取得公司登记后,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三种情形,只要行为人具备其中之一的,就构成犯罪。由于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均未对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以及“其他严重情节”作出具体规定,只能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认定。上文就“虚报注册资本罪有哪些构成要件”的问题做出了详细介绍,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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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内容:虚报注册资本与虚假出资的区别有哪些

很多人认为虚报注册资本与虚假出资的区别是一样的,其实不然,两者虽都是目前公司违法中发生率较高,危害应大的违法行为,但还是不一样的,那么它们的区别在哪里呢?就通过这篇文章给大家介绍一下。

1、行为主体的差异

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主体:即申请公司登记的人或单位。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公司登记的人”是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公司设立的人”是董事会。

虚假出资的行为主体:本行为的主题是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东。所谓公司发起人是指依法创立筹办股份有限公司事务的人。所谓股东是指公司的出资人。

2、行为欺骗对象的差异

虚报注册资本行为的欺骗对象:从其概念中可以知道,本行为欺诈的对象主要是公司登记管理部门。行为人通过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了公司登记。行为人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是申请公司登记的单位或个人在申请公司登记时针对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的。

虚假出资行为的欺骗对象:本行为欺诈的对象是依法认足并缴足出资的公司的其他股东、发起人,还包括受到欺诈的公司的债权人及社会公众。

3、行为方式的差异

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方式表现为: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这里的证明文件,主要是指公司股东缴纳全部出资或出资认购法定股份后,由依法设立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法定验资机构依法对申请公司登记的人的出资验资后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验资证明以及出资者所拥有的出资单据、银行帐户及有关产权转让的文件等。这些文件必须真实可靠、不能虚假,否则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谓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是指向公司登记主管部门提供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的、不真实的、伪造的或隐瞒了重要事实的证明文件。既可以是公司登记申请人伪造或篡改的,亦可以是与验资机构中的验资人员恶意串通,从而取得虚假的证明文件等

至于其他欺诈手段,则是指除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以外的虚报注册资本的手段,如使用虚假的股东姓名、虚构生产经营场所等。但不论是使用虚假证明文件还是其他欺诈手段,都是为了虚报注册资本,并为虚报注册资本服务。虚报注册资本是指公司实际上没有资本而谎称具有或者虽有资本,但实有资本却少于所申报的资本。则是行为人不具有登记公司时所应要求的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却说其有,如实交纳股本或出资额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却说已达到最低额;或者虽然达到了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是由于将出资中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作价高于其实际价格而产生实际资本与注册资本不符。

虚假出资的行为方式表现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的行为,主要表现为:

( 1 )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将其认缴的货币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

( 2 )以货币方式缴股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其以书面形式认缴全部股款;

( 3 )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抵作股款的股东、发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4、行为发生时间的差异

虚报注册资本:一般发生在公司登记过程之中、成立之前。

虚假出资:本行为发生的时间一般在公司成立前。

综上所述,虚报注册资本与虚假出资的区别想必大家也有了了解,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此行为的隐蔽性和多变性,使有关部门再认定和查处时难度大,不易发现,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强律网许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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