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3、羁押是指关押在拘留场所,并不包括指取保候审,所以取保候审并不能折抵,不算在刑期里面。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 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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