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依据
-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北京刑事律师王学强法学理论功底扎实 ,工作认真细致 ;与法学界联系广泛 、密切,紧密结合法律理论和实务;对重大疑难的案件诉讼经验丰富 诉讼技巧运用娴熟。 执业以来办理了众多典型疑难案件和复杂法律事务 ,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 、《焦点访谈》,北京电视台《法制进行时》、《北京时间》以及《法制日报》、《民主与法制》 、《凤凰网》、《中国网》等都曾进行过多次报道和介绍 。关于的更多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强律网北京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