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刑法可以判处死刑的罪名一共有46个。
分别是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投敌叛变罪、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资敌罪;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劫持航空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危险物质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故意杀人罪、
故意伤害罪、
强奸罪、
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
抢劫罪;暴动越狱罪、剧中持械劫狱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通信罪、故意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贪污罪、
受贿罪;战士违抗命令罪、隐瞒、谎报军情罪、拘传、假传军令罪、投降罪、战时临阵脱逃罪、军人叛逃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罪、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 法律依据
-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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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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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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