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的人必须是淫秽表演的组织者,而那些被组织的表演者一般不作犯罪处理,对表演者应采用教育和行政措施使其认识错误,教育他们去从事正当的劳动获取合法的报酬。
但对于那些既是组织者又是表演者的人,就应按照组织淫秽表演罪处理。
另外对那些明明知道他人是要组织淫秽表演,仍为其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
就要按照组织淫秽表演罪的共犯处理,并根据他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定罪处罚。
对于为组织淫秽表演活动卖票或者进行其他服务性活动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
对于专门从事组织淫秽表演的犯罪团伙、集团的成员应当按共犯处理。
但对于犯罪分子雇用的服务人员,一般可不按照犯罪处理。
2、犯罪人必须有组织淫秽表演的具体行为。
所雇用的演员的多少以及观众数量的多少,一般并不影响对犯罪的认定,而只是作为犯罪的情节考虑。
比如,人数多、次数多,所造成的社会影响就大,就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况,就会考虑给他比较严重的处罚。
综上,如果当事人只是涉嫌而没有确实的证据来判定罪名也是可能不会被判刑的,但是如果一旦被法院认定构罪且通过调查得出不同程度的社会影响进行量刑,而一般的加重情节通常就是表演涉及的人数非常多且危害很大就会被判处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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