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取证致人伤害与一般的故意伤害行为有什么区别

2023-05-16 来源:网络 浏览:314次

二者区别的关键,除犯罪主体,犯罪对象外,主要在于前者是发生在司法人员依职权取证活动中,且具有逼取证人证言的特殊目的。行为人之所以对证人实施暴力,并致证人伤害或死亡都是在其逼取证人证言的目的支配下实施的。

正因如此,通常情况下,行为人对证人施暴虽是故意的,有目的的,但对致证人伤害,一般都不是持积极希望或追求态度的,而多是放任,甚至可能是过失的。实践中所发生的暴力取证致人伤害案件,其成因多在于司法工作人员急于办案,执法粗暴,特权心理作崇等缘故,即所谓“因公施暴。

《刑法》第247条虽然没有规定暴力取证行为,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但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如暴力取证行为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仍无须以犯罪论处。

我们都知道,对于刑事案件,证据是极为重要的,但是取证也要合法合理。而现实生活中可能就存在暴力取证的情况,这样就构成了犯罪。暴力取证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指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法律明确规定,暴力取证罪的犯罪主体都是司法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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