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因为国家法律制度明确规定对累犯不适合判处缓刑,所以,法官的量刑标准不可能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但是,自首或者是认罪认罚等情节都对嫌疑人的量刑是有利的,不过自首过认罪认罚都是嫌疑人的口供,仅凭口供是无法定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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