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1)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2)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3)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
(4)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
2、审查起诉阶段,对于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犯罪嫌疑人是否自愿认罪认罚,有无因受到暴力、威胁、引诱而违背意愿认罪认罚;
(2)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时的认知能力和精神状态是否正常;
(3)犯罪嫌疑人是否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4)公安机关是否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并听取意见;
(5)起诉意见书中是否写明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情况;
(6)犯罪嫌疑人是否真诚悔罪,是否向被害人赔礼道歉。
经审查,犯罪嫌疑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重新开展认罪认罚工作。
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根据规定,对于那些认罪认罚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可以被从宽处理。
检察官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是,可以依法在权限范围内提出量刑建议。
在起诉文书中,应当对量刑建议说明理由和依据。
当然,提出的量刑意见并不一定被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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