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对于那些本来应该在监狱服刑的犯罪分子,若是因为换了重大疾病等法定原因,不适合到监狱服刑的,人民法院判决时,可直接宣判刑罚为监外执行。若是犯罪分子在监狱服役期间患病,或者是检查出怀孕,那么也可以按照流程提出监外执行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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