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造武装部队公文罪的犯罪构成

2023-05-24 来源:网络 浏览:342次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武装部队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

武装部队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证件,是其在社会的一定领域、一定方面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

任何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会影响到它们的正常管理活动,损害他们的名誉,从而危害国防利益。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公文、证件、印章,且仅限于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和印章。

所谓武装部队,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部队、武装警察部队及预备役部队,但不包括民兵组织。

所谓公文,一般是指以武装部队的军事组织机构名义制作的,用以联系事务、指导工作、处理问题的书面文件,如文件、公函、指示、命令、通告、通知、决议、决定、规定、报告、批复、信函、电文、介绍信、公告、通报、议案、请示、会议纪要等。

其形成于武装部队执行职务或履行日常管理工作职责的过程中,与职务活动、管理工作紧密相连。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直接故意。

过失不构成本罪。

以上就是我国法律上对于伪造武装部队公文的具体构成情况,涉及到相关事项的处理上,还需要基于实际的违法事实后果以及造成的恶劣情节来进行合法的处理,具体情况由法院根据实际的情节来进行合法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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