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刑法中的主刑包括什么?

2023-05-26 来源:网络 浏览:343次

一、附加刑法中的主刑包括什么?

1、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刑事处罚中死刑是我国刑罚中最重的一种,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执行的剥夺犯罪分子生命权和政治权的刑法。外国人犯罪的,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三条

【主刑种类】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二、刑事制裁主刑和附加刑如何区分

主刑,是指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的刑罚。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二个以上主刑。如前所述,我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

附加刑,指刑法规定,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其特点是既能独立适用,也能附加适用。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根据《刑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主刑种类】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刑法的附加刑,也称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的特点在于它既能独立适用,又能附加适用。当附加适用时,附加于已适用的主刑,而且对于同一犯罪和同一犯罪人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的附加刑。根据《刑法》第34条的规定,作为我国刑罚体系中与主刑相对应的另一大类刑罚方法,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另外,《刑法》第35条规定的,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也是附加刑体系中的内容,是特殊的附加刑。

《刑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三、刑罚处罚措施规定是什么?

1、罚金:它是指由人民法院判决的、强制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从经济上对犯罪分子实行制裁的刑事处罚。罚金的适用对象是经济犯罪,财产犯罪和某些故意犯罪。人民法院对犯罪判处罚金有两种情形:

(1)单位犯罪。对单位犯罪,人民法院可以对单位判处罚金;

(2)犯罪分子。对犯罪分子处以罚金,可采用单处罚金和并处罚金两种方式之一。对犯罪分子单处罚金,是对犯罪情节轻微的,不需要判处自由刑的罪犯。对犯罪分子并处罚金,是对犯罪情节严重、必须要判处管制以上刑期的罪犯同时判处罚金。对犯罪分子判处罚的金额,刑法分则没有具体规定,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具体金额。被判处罚金的,犯罪分子或其亲属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依判决书确定的一次或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应当强制缴纳,如若不能全部缴纳罚金,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罪犯有可以执行的财产,随时追缴。被判处罚金,只有发生不可抗拒的灾害,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2、剥夺政治权利:根据《刑法》规定,该附加刑对于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以及对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适用;若独立适用则应当依照《刑法》分则的规定。同时,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但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除此之外,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被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适用与主刑执行期间。

3、没收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分则的相关规定,没收财产主要适用于犯罪所得巨大或者特别巨大的犯罪,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的刑罚,但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须的生活费用。与此同时,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的或者应有的财产。另外,没收财产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4、驱逐出境:驱逐出境是指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附加刑法中的主刑包括什么,这个问题在上述文章当中已经解答了,按照我们国家法律当中的规定,刑罚处罚措施当中是包括有主刑,还有就是附加刑的。本文内容如果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提交咨询,律师会为您提供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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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有什么

1、妨害安全驾驶罪。

2、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3、危险作业罪。

4、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5、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

6、妨害药品管理罪。

7、欺诈发行证券罪。

8、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

9、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10、袭警罪。

11、冒名顶替罪。

12、高空抛物罪。

13、催收非法债务罪。

14、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15、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

16、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

17、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

18、非法捕猎、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

19、破坏自然保护地罪。

20、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

21、妨害兴奋剂管理罪。

22、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

二、《刑法修正案十一》中作出下列调整:

1、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

修正案对刑事责任年龄相关规定作出调整,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首先,只规定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两种犯罪并造成严重后果,才能追究刑事责任,如致人死亡、特别残忍手段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其次,程序上作了特别规定,必须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符合这两个条件,才可以对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

2、提高特定情形“性同意年龄”,严惩奸淫幼女,只要发生性关系,不论对方是否同意,都将追究刑事责任;

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冒名顶替上大学”等行为界定为犯罪;

4、新设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以及妨害药品管理罪等。

新设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以及妨害药品管理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九条规定:将基因编辑、克隆的人类胚胎植入人体或者动物体内,或者将基因编辑、克隆的动物胚胎植入人体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新增加高空抛物罪和污染环境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高空抛物罪”,只要高空抛物情节严重的,就可以处以一年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6、新增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

非法引进外来物种,释放或者丢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负刑事责任。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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