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能够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监外执行的情形有:
1、犯罪分子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
2、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3、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4、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综上所述,犯罪分子被判刑后,是不能够保释的。只有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才能够进行保释,对于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只有监外执行,就是犯罪分子被判刑后,符合法定情形的,能够申请监外执行,确实需要监外执行的,能够对犯罪分子进行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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