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发现自己满足监外执行条件,需要申请监外执行的,根据事情情况,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在罪犯交付执行前,由审判的人民法院决定。在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如果发现或收到犯罪嫌疑人(罪犯)及其亲属要求监外执行申请书的,应该做出审查,满足条件的,可以在依法判决时直接做出监外执行的决定,准许罪犯监外执行。
2、罪犯已经交付执行刑罚的,可以根据以下情况,确定暂予执行决定机关:
(1)在监狱服刑的,由监狱审查同意后提请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2)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监外执行的,应由看守所或拘役所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决定。
(3)批准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
判处拘役是否能够执行监外执行需要按照当事人是否符合执行监外执行的条件确定,符合条件才可以判处监外执行,监外执行的申请需要在罪犯交付执行前,如果已经交付执行刑罚,监狱服刑的,由监狱审查同意后提请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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