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者实施毒品犯罪的应如何定罪量刑

2018-07-3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浏览:1037次

【案例导读】走私毒品罪,是指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行为人走私毒品通常是以继续贩卖牟利为目的,但也不排除行为人可以另有其他目的,包括可能是用以个人吸食或部分吸食等。就走私毒品罪的构成而言,只要行为人明知是毒品,主观上具有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逃避海关监管,刑事辩护律师,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即符合走私毒品罪的构成,至于其将毒品运出(入)国边境是何目的,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工作座谈会纪要》(下简称《纪要》)中规定:对被查获的毒品非法持有者,只有在确实没有证据证明其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犯罪行为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刑。对于吸毒者实施的毒品犯罪,在认定犯罪事实和确定罪名时,一定要慎重。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抓获的,如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其他毒品犯罪行为,且毒品数量较小的,一般不应定罪处罚。但查获的毒品数量较大的,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本案被告人郑大昌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大量海洛因出境的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其行为构成走私毒品罪,当然也就不存在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问题了。

《纪要》规定:对以贩养吸的被告人在决定量刑时,既要考虑涉案毒品数量中,又要考虑被告人吸毒的情节。对于毒品数量虽已达到实际掌握判处死刑的标准,但可能有部分毒品是用于自己吸食而非全部用于出售的,在决定是否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时,更要慎重对待。对危害后果不是特别严重,或者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是特别大,或者具有可酌情从轻处罚等情节的,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编号】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第163号]

【关键词】  非法携带  走私毒品  量刑情节  数额计算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郑大昌,男,1968710日出生,汉族,台湾居民因涉嫌犯走私毒品罪,于1999927日被逮捕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郑大昌犯走私毒品罪,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表明:

1999822日,被告人郑大昌将两块块状海洛因用胶纸绑在腰腹部,将装有稀释海洛因液体的三支注射针筒、一个小塑料瓶放在西装口袋内,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从深圳市罗湖口岸出境时,被海关工作人员当场查获。经鉴定,块状海洛因净重350克,含量为23.7%,含海洛因的液体重15克。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郑大昌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毒品海洛因出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郑大昌虽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但由于其走私毒品数量大,罪行严重,不能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于200043日判决:

1. 被告人郑大昌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 缴获的毒品海洛因350克、液体海洛因15克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处理。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郑大昌以其走私毒品的目的是为自己吸食、并非贩卖,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为由,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给予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认为,郑大昌走私毒品是用于本人吸食,主观恶性不大,对社会危害较小,其行为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不应只以数量作为量刑依据,还应考虑本案毒品纯度低,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又系台胞等因素,酌情从轻处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郑大昌非法携带海洛因出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走私海洛因数量大,属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郑大昌在出境时随身携带3支针筒,并在针筒内装好液体海洛因,以备随时注射,其是吸食毒品者的事实可以认定。但被告人郑大昌携带的海洛因数量大,无法认定其350克均是为了吸食,且走私毒品不以目的论。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其行为属于携带海洛因出境,其吸食毒品的事实对定罪并无影响。郑大昌系初犯,认罪态度好,系台湾同胞,经查属实,但不是法定从轻处罚理由。现行刑法对走私毒品的数量认定并不以纯度折算。综上,被告人郑大昌及其辩护人要求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于20001228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将此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郑大昌随身携带海洛因偷运出境的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北京刑事律师,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郑大昌走私毒品数量大,应依法惩处,但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对被告人郑大昌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0179日判决:

1. 撤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中对被告人郑大昌的量刑部分;

2. 被告人郑大昌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案例回答的核心问题

对吸毒者实施毒品犯罪的应如何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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