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合同诈骗骗取贷款 白银男子数罪并罚被判无期

2018-07-3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浏览:987次

他的生活只有一个字:骗

集资诈骗3899.7万、合同诈骗多起、骗取贷款1800万数罪并罚,李某被判无期徒刑,并处罚金82万元

  每日甘肃网12月13日讯 据兰州晚报报道(记者许沛洁 通讯员白会东)李某,男,1975年2月20日出生于白银市,高中文化,原系白银昌恒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白银广鑫元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经法院审理查明,他的犯罪事实诸多,均与“骗”有关,集资诈骗、合同诈骗,还有骗取贷款。12月12日,兰州中院一审宣判,主犯李某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而在李某行骗过程中对其有帮助的几人也各领其刑。

  案情

  文件造假集资诈骗3899.7万

  2013年10月,被告人李某在青海隆通投资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的担保下,以白银昌恒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平川区的一块虚假土地为抵押,由时任白银市国土资源局平川分局工作人员的被告人王某办理虚假“国有土地他项权证”,在社会上非法吸收资金。2014年至2015年间,李某以广鑫元通商贸有限公司名义,虚构土地开发、加油站、籽瓜露厂等项目,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业务员口口相传的宣传方式,前后共向136人非法吸收资金3899.7万元,至案发尚欠3534.814万元。李某将非法集资款主要用于支付本息、偿还债务和挥霍消费。

  看似签合同其实搞诈骗

  2013年至2015年4月17日,被告人李某从白银安顺达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租赁轿车3辆,总价值35.2万元。在支付租金18.8万元后,他将3辆车抵押借款59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消费。案发后,3辆车被追回。

  2014年1月16日,被告人李某在未取得白银市平川区南路81200平方米商业用地使用权的情况下,与甘肃陇原莆商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柳某签订《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办理了虚假的《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借款800万元。案发前,李某尚欠该公司550万元。

  2015年3月27日,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赵某签订《白银广鑫元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汽车销售合同》,出售总价985000元的白色宝马X5车一辆。李某收取56万元购车款后偿还个人债务,以各种理由既不交付车辆,也不归还购车款。

  签订假合同骗取银行贷款1800万

  2015年2月16日,李某以白银广鑫元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义,指使被告人白某与某银行榆中东城支行(以下简称榆中东城支行)负责人签订《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以伪造的白银市平川区中区67600平方米商业用地《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为抵押,向榆中东城支行申请贷款1000万元。因银行规定,50万元以上的贷款必须通过受托支付的形式发放,被告人李某事先与被告人张某协商签订了2份虚假的《商品车销售合同》,并提交至榆中东城支行。当日,榆中东城支行将1000万元贷款发放至甘肃亿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账户(其中700万元为流动资金、300万元为银行承兑汇票),后此笔贷款全部转账至被告人李某提供的账户。2015年4月30日,被告人李某用以上方式,骗取榆中东城支行800万元贷款。

  此外,2015年7月7日,被告人李某以自己办事使用车辆为由,刑事辩护律师,在白银市白银区鸿森大酒店1024房间将张某的一辆白色普拉多越野车借走后,向他人抵押借款34.5万元。经鉴定,该车辆价值438259元,案发后追回。

  判决

  一案四人获刑主犯被判无期徒刑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骗取贷款罪、诈骗罪,犯罪数额巨大,依法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王某在被告人李某集资诈骗、合同诈骗、骗取贷款犯罪中构成共犯,其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社会影响恶劣,依法应从重处罚,依法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白某作为白银广鑫元通汽车销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构成李某骗取贷款罪的共犯。其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案发后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依法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张某身为甘肃亿达汽车销售公司的实际负责人,给李某骗取贷款提供帮助,构成骗取贷款罪的共犯。其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可适用缓刑。

  据此,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人李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万元;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30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2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8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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