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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采取欺骗、隐瞒手段”通常表现为:(1)伪造、变造、隐匿、檀自销毁账薄、记账凭证;(2)在账薄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人。
(一)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
“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首先违反的是税收征管法中的账簿、凭证管理制度,如果行为人出于逃避纳税义务的目的伪造、变造、隐匿、揎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并进而进行了虚假纳税申报或者没有进行纳税申报都构成逃税。当然,如果纳税人没有进行纳税申报,虽然实施了上述行为,如果要认定逃税,还需要证明纳税人主观上存在逃避纳税义务的目的。这主要从纳税人通过上述行为是否掩盖了自己的纳税义务来认定。
账簿,是由具有一定格式、互有联系的若干账页组成,以会计凭证为依据,用以全面、系统、序时、分类记录各项经济业务的簿籍。记账凭证,是由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按其内容应用会计科目和复式记账方法,加以归类整理,并据以确定会计分录和登记的账簿的凭证。所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必须在经济业务发生时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整理、归纳后填制记账凭证,最后在账簿上进行登记。可见,账簿和记账凭证能够反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经济业务,是税务机关据以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款,扣缴义务人代收、代扣税款的依据。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用于记账的发票等原始凭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记账凭证的行为。”
所谓“伪造”,是指以假充真,仿真造假的行为,也即行为人设立虚假的账簿、记账凭证,俗称“造假账”、“两本账”;所谓“变造”,是指行为人在真实的账簿、记账凭证上,采取涂改、挖补'、剪贴、拼凑等方法,使账簿、记账凭证的款额增大或者减少,改变项目、种类等的行为;“隐匿”,指行为人隐藏有关记载实际收人的账簿、记账凭证,造成无收人或收人减少的假象;“擅自销毁”,是指违反财会法律制度,未到法定期限,未经法定程序,未经有关单位审核批准,故意丢弃、烧毁账簿或记账凭证的行为。如《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23条规定:“账簿、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纳税资料应当保存十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在账簿上多列支出
“多列支出'是指行为人在账簿上填写超出实际支出的数额,以冲抵或减少实际收入的数额。支出项目包括成本项目、费用项目和损失项目。“多列支出”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以下情况:
1.虚列预提费用
预提费用是指预先分月计入成本费用.在以后月份才支付的费用。由于预提费用是预先从各有关费用账户中提取.但尚未支付的费用,提取时可直接加大“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却不需以正式支付凭证为依据人艱•待实际支出费用后再从预提费用中列支。一些企业正是看中了这一点,为了减少本期应纳的所得税,在使用预提费用账户时.人为地扩大预提费用的计提范围.提高计提标准,甚至有的企业巧立名目虚列预提费用,实际上提而不用长期挂账,或用于其他不合理的开支。从而造成企业利用提取预提费用,或通过加大-制造费用”,加大本期的产品成本,或通过加大“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直接截留利润.减少本期应纳的所得税。
2.多提固定资产折旧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以及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折旧是固定资产在生产过程中耗损减少了的价值。随着企业的发展.固定资产折旧费越来越多。固定资产折旧的核算是否正确,影响着产品成本的正确核算和企业的财务成果,因此,也直接影响着企业所得税。有些企业不按正确的方法和范围提取固定资产折旧,总是千方百计多提折旧,以少缴企业所得税:其方法主要有:(1)改变折旧方法。不同的折旧方法造成的年折旧提取额不同,直接关系到利润额被冲减的程度,进而影响所得税额。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需要变更的,须在变更年度以前,由企业提出申请,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有的企业为调节成本利润,随意改变既定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以少缴所得税。(2)提高折旧率。固定资产折旧率一经确定不可随意改变。但企业为调节某会计年度的利润,采取随意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的做法,多提折旧。(3)对不得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提取折旧。如土地、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不需用以及封存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资产、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等,都不得提取折旧。(4)交用的固定资产,当月计提折旧。企业的固定资产应当从投人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旧。有的企业对月份内开始使用的固定资产当月计提折旧,以加大成本。另夕卜,还有采取对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补提折旧,对未用的固定资产仍提取折旧等方法偷税的。
3.专用基金支出挤人成本
专用基金是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企业在提取和取得前后,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合理节约地使用,不得把应由专用基金开支的费用挤人生产成本。实践中,有以下做法:
(1)福利金支出列入成本费用。企业福利设施的修理支出应计人“应付福利费”,而一些企业在支付修理费时,直接将其计人管理费中。企业福利人员的工资按规定应计人“应付福利费”,有的企业为减少福利费开支,对福利人员的工资视同管理人员工资,列人管理费用,扩大费用开支范围,从而加大了成本。
(2)转移材料运杂费,加大成本。有的企业实施基本建设工程,修改扩建工程等工程项目,在购人工程材料物资时,将购人材料物资的运杂费,全部计人企业生产用材料釆购成本中,企业采用这种手段,由于虚增了材料成本,致使产品成本增加,盈利减少,达到少交税的目的。
(3)自制设备用料,计人生产成本。有的企业为适应基本生产车间和辅助生产车间从事产品生产的需要,自己设计制造了一些专用设备,按其造作和使用年限,全部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理应单独进行核算,发生的工料费应全部计人该专用设备的成本,完工后应以其总成本作为固定资产的造价,由辅助生产成本中转出,增加固定资产。但是,企业为了偷税,便将自制设备领用的全部材料都计人“制造费用”科目,增加了当年产品的制造成本。
4.扩大工资成本
工资、津贴是工人的劳动报酬,是成本的重要因素。扩大工资成本的手段有:
(1)虚报职工人数。企业中应发放工资的职工人数与企业实际在职职工人数往往不同。一些企业为了隐瞒利润,往往在计提工资时多列职工人数,加大成本。
(2)扩大工资总额,多提福利费用。有的企业为了多提取职工福利费,就扩大计提福利费的工资总额,把企业发放的超产奖、原材料节约奖、完成经营承包指标奖等各种奖金均加计在计提应付福利费的工资总额之内,甚至连发放的退休人员工资也加计在提取职工福利费的工资总额之内。由于计提职工福利费的工资总额基数扩大,则实际提取的职工福利费数额就会人为加大,产品成本也随之加大。
(3)滥发加班津贴。节假日加班的人员可按实际加班人数、天数及国家规定的标准发给职工加班津贴。一些企业在发放加班津贴时,弄虚作假,不按实际加班人数、标准发放,扩大发放范围、发放标准,甚至无加班也虚发加班津贴。这样就加大了成本,相应冲减了利润,减少了所得税的缴纳。
5.扩大产品材料成本
扩大产品材料成本,增加产品成本,是企业截留利润,少缴税款的一种重要手段.其方法主要有:
(1)材料假出库。年终车间办理领料手续,填制领料单,而实际未领料,车间成本核算员根据领料单填写的用途,以产品生产用料和车间维修用料为名,分别作增加产品生产成本和制造费用的会计分录。年终,再以少保留产品成本、多分配完工产品成本的方式,将虚增的产品成本,人为地转入产品销售成本,相应地虚减利润总额。
(2)变更原材料计价方法。一些企业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核算,为调节产品成本,在年度中随意变更已经确定的材料计价方法,如将已经确定的加权平均法变更为先进先出法,将已经确定的先进先出法变更为移动平均法等,以减少利润,达到少交税的目的。
(3)职工发放奖金,计入材料采购成本。企业购入材料的采购成本,由买价、运杂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整理挑选费用和购人材料所负担的税金、外汇价差及其他费用组成。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外购材料的实际成本中不包括奖金。但企业为了把发放的奖金挤入材料采购成本,采取变通办法,即把发放的奖金变换为材料人库前加工、整理、挑选费用予以列支。另外,还存在将原材料核算以领代耗,基本建设领用材料计人产品生产成本等逃税方法。
6.违规摊销
按着财会规定,待摊费用是指本期发生(支付)的,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共同负担的,摊销期限在1年以内的各项费用,待摊费用的特点是先支付、发生,后分期摊入成本、费用。待摊费用由于受益期较长,因此不应一次全部计入当月产品成本,而应按照费用的受益期限分月摊销。一些企业为了平衡会计年度之间的经济效益,将“待摊费用”账户作为调节成本利润的蓄水池,违规摊销,加大成本,减少利润,少交所得税。
(三)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
“不列、少列收人”,是指行为人将取得的经营收人不记人账簿,或只将少量收入记入账簿而将大部分收人置于账外的行为,俗称“收人不人账”。“收人”包括基本业务收人和其他业务收入。基本业务收人是产品销售收入,包括销售成品、自制半成品,提供工业性劳务取得的收人;其他业务收人是指除商品销售以外的其他销售或其他业务收入,如材料销售、技术转让、固定资产出租、运输等工业劳务收人。“不列、少列收人”在实践中表现为:
1.隐瞒投资收入
隐瞒投资收入的方法主要有:(1)隐瞒联营投资利润。按照有关规定,联营投资利润实行“先分后税”原则。对外投资企业在分得联营利润后,应作为投资收益人账,依法交纳所得税。但是,有些企业为了逃所得税,将应收联营利润,不作投资收益人账,而直接作增加联营投资处理。(2)隐瞒长期投资利润。企业与其他单位联营分得的联营利润应作为投资收益入账,但有的企业将收得的联营利润作增加其他应付款的账务处理,年终时全部用于职工福利开支。(3)债券投资只记面值,不记偾券溢价。企业溢价或折价购入长期偾券时,以债券的面值记人长期投资,而将债券溢价或折价列入当期损益,造成投资与损益不实。(4)不提或少提长期投资应计利息。按《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企业长期债券投资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定期计提长期投资的利息收人,并计人企业当期的投资收益。有些效益好的企业年末不提或少提债券投资的应计利息,以隐瞒当年利润。(5)长期股权投资,隐瞒利润收人。企业以面值购入的债券,按规定利率如期收计利息后,应将利息收人作投资收益处理。但企业为了截留利息收人和偷逃所得税,采取了计人“其他应付款”账户挂账的作弊手法。
2.减少营业外收人
减少营业外收入的方法主要有:(1)清理固定资产净收益,不按营业外收人记账;(2)转移罚没收人,不作利润核算。
3.隐瞒或少记销售收人
隐瞒或少记销售收人方法很多,主要的有:(1)废品及下脚料销售收人,不作销售处理。(2)残次品、等外品及联产品、副产品销售收人,不作销售处理。(3)已实现销售,不作销售处理。企业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产品只要货款已收到,发票账单和提货单已经交给买方,无论产品是否发出,都应作为销售处理。但是,有些企业为了压低当年利润和偷逃税款,在买方尚未提货情况下,不作销售收入账务处理。(4)自制产品或半成品自用,降价处理或不作销售处理。(5)以实物对外投资,不作销售处理。(6)以货易货,不作销售处理。企业采用“以货易货”购销方式,应对销售产品的收人和购人物资的成本,分别进行账务处理。即产品作销售处理,材料按购进成本作购人处理。有些企业为了逃避纳税,常在这种方式下销售产品不作销售处理。(7)自产货物用于职工福利,不作销售处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视为销售。(8)捐赠商品,不计销售收人。企业捐赠商品,应按同类商品销售价计算销售收入和税金。有的企业为了偷税,对捐赠商品不作销售处理,而按商品的成本价格记人营业外支出以增加成本。(9)来料加工节省材料,不计销售收人。工业企业对外进行来料加工、修理、装配业务,如果合同规定节省的材料留归企业所有,该企业应将节省的材料计价作销售收入处理。有的企业却将对外来料加工节省的材料,作为账外物资留待他用,虚减当年利润。(10)价外收人不作销售处理:企业销售产品时•以“技术开发费”、“保险费”、“装卸费”等名义收取价外收入、补貼性收入或附加费用,但在进行产品销售收人的账务处理时.往往钻“实际取得的销售收入的金额”与“产品销售价”的空子,将产品销售收入的全部金额分开开票。即以产品原销售价部分作销售处理,开正式发票,而对种种形式的价外收入开普通收据,冲减相关成本费用;或将加价部分以联营为名通过利润分成的形式计人投资收益账户,从而将价外收人隐匿起来,偷逃增值税、消费税等流转税。(11)在建工程领用产成品,不作销售处理:企业在建工程领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应视同对外销售,按产品销价结算有的企业为了减少在建工程支出和降低固定资产造价,对在建工程领用的本企业产品,不作产品销售收入处理•而直接按成本价冲减产成品的实际成本:
4.隐瞒其他业务收入
这种情况包括:(1)转让无形资产,隐瞒收人价款。企业对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采用挂账或不记账等方式加以隐瞒。(2)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存入“小金库%财会制度规定,报废固定资产的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应冲减清理支出。企业为了将报废固定资产的变价收人化公为私,将其收回的价款存入企业的**小金库”。(3)固定资产出租收入,挂其他应付款账户。固定资产出租收人属于非工业性劳务收入,应在“其他业务收人”科目中核算,发生的成本费用应在“其他业务支出”科目中核算。有的企业为了偷税,将固定资产出租收入隐藏于**其他应付款”科目,长期挂账。
(免责声明: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王学强选编自《法商之道》,仅供刑事无罪辩护律师个人学习、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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