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增值税纳税人

2018-07-3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浏览:70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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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或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所谓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发票、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 益。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增值税的纳税人具体包括:

(1)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2)在中国境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单位和个人。

(3)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 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

增值税纳税义务的产生以行为人实施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进口货物 等应税经济行为为前提关于应税经济行为的范围,即征税范围,根据税法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6)将自产、委 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另外,对于混合销售行为,即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情况,按照税法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从亊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锴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免责声明: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王学强选编自中国检察出版社周洪波编译《刑事案例诉辩审评—危害税收征管罪》,仅供刑事无罪辩护律师个人学习、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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